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土地使用权
协议出让意向书
出让人: 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 (甲方)
拟受让人: 泾县茂林镇人民政府 (乙方)
出让人(甲方)与拟受让人(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用地意向:
第一条:甲方拟将位于泾县茂林镇集镇规划区内茂林镇政府原农技站地块(兴茂商业街与文井路交叉口)(地块编号为协2018-6号)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乙方,拟出让宗地面积(大写)壹佰壹拾柒点叁平方米(小写117.30平方米)。
第二条:本意向书拟出让宗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商业用地为四十年,住宅用地为七十年。
第三条:本意向书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万捌仟叁佰叁拾元(小写58330元)整。付款方式:签订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按总价款交纳价款。
第四条:本宗拟出让土地依据县政府关于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的请示》(泾国土资〔2018〕189号)批复的精神,以及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茂林镇兴茂商业街与文井路交叉口东南侧(原农技站办公楼)地块的规划意见》(建函〔2018〕286号)的规划认定,拟出让的用地规划性质为商业、住宅用地。
第五条:乙方知悉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意向书》的内容需要在土地交易场所和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示,并根据公示期满的反馈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双方将按本意向书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八条:符合本意向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双方同意于公示期满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九条:本意向书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意向书》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 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拟受让人:泾县茂林镇人民政府
地址: 泾川镇稼祥南路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何俊中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0563-5120598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242500 邮政编码: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盖 章: 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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