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因遗失,现申明作废,特此公告:
权利人
坐 落
用途
不动产权证号
登记
面积
公告起止日期
王凤霞
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东路东郡印象
住宅
泾国用(20141)第2544号
房地权证泾县字第2014033304号
127.10m2
27.64m2
2019.3.6-2019.3.26
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限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复查申请,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泾县国土资源局
2019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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