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根据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年10月30日证明,现公告注销,特此公告:
权利人
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
用途
登记面积
公告起止日期
李秀珍
泾县泾川镇环城南路
皖南第一街B幢
泾国用(2008)第1457号、
泾国用(2008)第1459号
商业
29.82㎡/32.03㎡
2019.03.14-
2019.04.03
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限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复查申请,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泾县国土资源局
2019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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