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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7952/201904-0015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泾县2019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文号: 泾政秘〔2019〕68号
发文日期: 2019-03-22 发布日期: 2019-03-22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泾县2019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3-22 00:00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市住房保障部门:

根据市住房保障会议安排,现就泾县2019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高峰巷区域棚户区资金闲置浪费的问题

泾县城区2016-2017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从农发行贷款88000万元,截至2017年6月底,已放款到位。泾县城区2016-2017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高峰巷地块拆迁尚未开展,按照拆迁面积比例,贷款额23356.06万元,截至2018年底已闲置1年半。

主要原因是该区域居民搬迁意愿不强,拆迁征收工作难度较大。

二、关于高峰巷区域、中山南路区域、桃花潭西路区域棚户区项目未按计划实施拆迁安置问题

高峰巷区域棚户区项目开工任务年度为2017年,开工任务套数363套,主要原因是该区域居民搬迁意愿不强,拆迁征收工作难度较大,截至目前,该项目尚未启动;中山南路区域棚户区项目开工任务年度为2017年,开工任务套数498套,中山南路区域位于老城区中心地段,该区域无法建设安置房满足住户回迁请求,截至目前,该项目尚未启动;桃花潭西路棚户区项目开工任务年度为2018年,开工任务套数856套,桃花潭西路区域为城中村项目,集体土地征地指标暂未落实,截至目前,该项目尚未启动。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征求以上三个区域群众意见,尽快落实土地指标,争取早日启动征迁工作。

三、关于北苑小区廉租房二期、桃花潭东路廉租房、晏公路公租房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即交付使用的问题

北苑小区廉租房二期和晏公路公租房尚未办理规划核实,主要原因是用地指标及规划调整等问题;桃花潭东路廉租房已于2018年9月份向国土部门递交了办证材料,但由于扬子鳄保护区事件,涉及开发区内项目手续暂时停止办理,经与国土部门联系,将尽快办理该区域手续。

四、关于汪家山、摇头岭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房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即交付使用的问题

该区域与桃花潭东路廉租房是一个区域,由于扬子鳄保护区事件,涉及开发区内项目手续暂时停止办理,经与国土部门联系,将尽快办理该区域手续。

五、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收取融资中间费用1050万元的问题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在“李村南路棚户区安置房项目”贷款中,审计组提出“违规收取财务顾问等费用1050万元,涉及贷款资金2.1亿元” 问题。存在原因:泾县建行2014年发放贷款(合同编号JXDZ2014001),贷款种类为城镇化建设贷款,不是棚改贷款。2014年商业银行城镇化建设贷款融资处于为探索阶段,因当年泾县安置房建设任务重,地方财力有限,为确保城镇化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泾县率先在全市探索与建设银行合作融资,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由于商业银行贷款无可借鉴的实施模式,在商谈的过程中,为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应泾县城镇化公司要求,建行还提供了财务顾问、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费用合计1050万元。且以上财务顾问、工程造价咨询等建行都提供了有实质内容的服务,并未额外增加融资成本。以上收费依据来源于《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发改价格〔2014〕26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编制了对公客户服务价目表。建议:鉴于当时城镇化贷款融资模式刚刚起步探索,从改善民生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受益于改造对象,建议此类问题审计组不予反映。

六、关于锦绣弋江安置房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3.32万元的问题

由城镇化公司立即报告县政府办理退税。

七、关于锦绣弋江安置房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33.18万元的问题

由城镇化公司立即报告县政府办理退费。

八、关于部分公租房住户档案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问题

该10户为2016年棚改拆迁安置人员,在拆迁安置时未确定租金标准规定,并且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办理了入住,现已办理好补签合同手续。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九、关于3户死亡人口享受实物配租、2户存在有车享受实物配租及16户存在有车享受租赁补贴等问题

该3户死亡和2户有车享受实物配租是在承租期内发生变化,16户存在有车也是申请到公租房后购入车辆,原因是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掌握该情况,现已整改落实到位;关于1户家庭同时享受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问题,系工作人员审核把关不严,该户现已退回领取的租赁补贴;4户申请人死亡后仍享受补贴,已全部退回。今后,我们将对保障对象申请条件严格审核把关,进一步加强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

以上意见,请予采纳。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