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经县政府批准,依法收回泾县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泾县泾川镇象山污水处理厂西侧等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注销下列不动产权证。
特此公告。
权利人
坐 落
用途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权证号
登记面积
公告起止日期
泾县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
泾县泾川镇象山污水处理厂西侧
泾县开发区财富东路与205国道交叉口
商业
商业住宅
皖(2017)泾县不动产权第0003994号
泾国用(2014)第2840号
32732.80m2
69965.00m2
2019.4.19-2019.5.10
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4月19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