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制发“泾县人民政府复议应诉专用章”1枚,自2019年5月1日起启用。“泾县人民政府复议应诉专用章”适用于县政府行政复议告知、受理通知、中止、终止、延期、恢复审查、申请转送、第三人参加复议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出答复通知、停止执行通知、不予受理、责令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行政复议活动以及行政诉讼答辩书等行政应诉活动。在行政复议应诉活动中,“泾县人民政府复议应诉专用章”与泾县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县政府授权县司法局管理使用。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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