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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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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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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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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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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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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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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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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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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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的机关名称
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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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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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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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农(渔政)罚〔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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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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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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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6日晚上九点多撑鹰子船在青弋江琴溪镇玲芝村河段下丝网进行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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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1.没收渔获物。2.罚款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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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必须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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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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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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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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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农(渔政)罚〔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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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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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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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8日晚上驾驶柴油机船在青弋江泾川镇太美村段水域进行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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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5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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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必须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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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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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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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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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农(渔政)罚〔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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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捕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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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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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5日晚上8点多钟开始,在昌桥乡芦塘村田间沟渠电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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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1.没收电瓶1只、机头1只、电击杆1根、电捞杆1根、渔获物。2.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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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必须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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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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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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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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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农(渔政)罚〔2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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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捕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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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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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5日晚上在昌桥乡芦塘村田间沟渠电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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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1、没收电瓶1只、机头1只、电击杆1根、电捞杆1根、渔获物。2.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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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必须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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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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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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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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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农(渔政)罚〔2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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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捕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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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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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8日晚上在青弋江南陵县弋江镇李村水域电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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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1.没收电瓶2只、机头1只、电击电捞杆1根、照明灯2个、塑料船1只、渔获物。2.罚款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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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必须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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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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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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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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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动监)立﹝2019﹞第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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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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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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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饲养生猪80头,属自繁自养,主要使用泔水饲喂生猪,泔水来源于城区的几个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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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项,《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关于禁止泔水喂猪的紧急通知》(皖防非指﹝20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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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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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19/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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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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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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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动监)立﹝2019﹞第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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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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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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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饲养生猪57头,属自繁自养,主要使用泔水饲喂生猪,泔水来源于城区的几个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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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项,《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关于禁止泔水喂猪的紧急通知》(皖防非指﹝20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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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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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19/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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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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