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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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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86354772/201906-0000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气象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泾县招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泾政〔2019〕7号
发文日期: 2019-06-20 发布日期: 2019-06-20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泾县招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0 00:00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泾县招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26日

泾县招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交易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招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交易活动,提高交易工作效率,节约交易成本,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第16号令)等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下简称小型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相关服务项目。

第三条 小型项目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小型项目交易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将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公开交易;

(二)将一个项目拆分若干标段,擅自改变交易方式或未履行交易程序直接私自发包给施工企业或个人;

(三)先施工、后交易发包,或非法组织虚假交易发包。

第五条 县公管局负责小型项目交易的综合协调管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管理小型企业库。

县住建、交通交运、水务水利、文旅、国土农业农村、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公管局组建、管理小型项目企业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小型项目交易公告及交易文件的审查、现场监管、交易投诉处理、标后监管,指导其他小型项目的交易管理。

项目批准或核准机关应当对小型工程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情况进行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小型项目交易管理、标后履约管理和履约评价反馈。

第二章 小型企业库设立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项目企业库是指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建立,供小型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使用的施工企业库、工程相关服务企业库。

第七条 在征求相关建设单位建库需求、建库条件等意见基础上,县公管局会同县住建委县公管局会同县住建局、交运局、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分类公开征集建立小型项目施工企业库,施工企业库服务期为二年,原则上每半年补充征集一次。

第八条  未建符合要求企业库的小型项目交易,可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邀请本县不少于4家(不足的可在县外补充)具有相应资格、信用良好、承担相应施工或服务能力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公管局备案后组织交易。

第三章 非平台小型项目交易

第九条各乡镇、县直单位应成立小型工程项目交易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含村)、本部门小型工程项目交易的统一管理、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交易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条 非平台小型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项目、1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相关服务项目,依规不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建设单位结合项目实际合理确定发包方式,按规定程序择优选择施工或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项目、5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经建设单位相关会议集体研究(村级项目按规定需提交其他相关会议通过,报乡镇领导小组备案审核),可通过议标方式直接确定承包人或参照第十二条方式进行发包。

第十二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施工项目,5万元(含)-10万元(不含)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采取邀请发包、公开发包方式进行交易,可采用随机抽取法、合理低价法、一次接近平均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等办法确定承包人。

(一)随机抽取法。集体研究确定中标价并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符合性审查通过的为有效标,根据有效投标人的投标顺序编号,摇号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二)合理低价法。集体研究确定项目合理投标底价(开标前密封)和最高投标限价,低于投标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为无效报价,有效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人候选人,次低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当出现两个及以上最低报价相同的,摇号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三)一次接近平均法。符合性审查通过的为有效标,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中标参考价(中标参考价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最接近中标参考价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接近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接近值以绝对值计,绝对值相同的,以负接近值的排序优先),或最低接近中标参考价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接近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当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同中标参考价接近值相同的中标候选人时,摇号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四)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符合性审查通过的为有效标,其中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当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相同的中标候选人时,摇号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五)其他适合办法。

第十三条 小型项目投标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工艺简单、无专业资质要求的1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如以具有相应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作为承包人的,应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同意,村级项目需乡镇领导组同意。

第十四条 非平台小型项目交易程序。

(一)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需履行小型工程项目交易前相关审批手续,包括项目批准文件(会议纪要)、项目开工相关文件、设计文件、资金证明等。

(二)确定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不得虚设项目、子项和工程量,不得错算漏算。

(三)编制审核交易文件。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性质,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交易文件,并经过建设单位相关会议集体研究。交易文件一般包括:交易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交易控制价;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等。

(四)发布交易公告。各乡镇、县直单位应统一项目交易编号,通过泾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形式公开发布交易公告。

(五)接受投标企业报名。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投标邀请书和交易文件,交易公告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至之日止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六)组织开标评标。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开评标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代理机构主持,同时邀请有关监督人员现场监督。

(七)发放中标通知书。开评标当日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为1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即发放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交易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按《泾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规范工程项目变更行为,工程变更按照《泾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督促施工企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资金支付时需提供以下相应资料:中标通知书或集体研究会议记录(领导小组备案审核)书面材料;合同文本;变更签证资料(如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结论;正式税务发票;其他相关部门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各乡镇、县直单位应加强小型工程项目交易和建设全过程档案资料管理,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实行一项目一档案,需真实有效、齐全完备,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乡镇、县直单位每季度末月28日前向县行业主管部门、县公管局汇总报送本乡镇、本部门小型工程项目交易发包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工期、项目中标人、合同金额、竣工验收等情况。

第四章 平台小型项目交易

第二十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施工项目、10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工程相关服务项目,按程序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在控制价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确定中标价,各类项目下浮比例分别为: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施工项目,房建、市政、装饰、公路、水利、古建筑、文物类项目下浮不低于3%;亮化、园林绿化类及其他项目下浮不低于5%;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施工项目, 房建、市政、装饰、公路、水利、古建筑、文物类项目下浮不低于6%;亮化、园林绿化类及其他项目下浮不低于8%;

(三)相关工程服务项目下浮不低于10%。

在相应小型企业库内摇号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开标时投标人需提供资格审查及技术标资料,开标会现场在监督部门监督下,按照有效投标文件递交顺序进行编号;建设单位代表公开摇号确定投标人代表;由投标人代表在所有合格投标人中摇号随机抽取,确定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含)-400 万元(不含)人民币的施工项目,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相应小型施工企业库中进行库内公开发包,通过合理低价评审、综合评审等办法,确定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投标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控制价的94%,低于投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第二十二条 对技术复杂等特殊小型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县公管局备案后,可在企业库中定向邀请发包。

对防洪抢险、应急民生等特殊小型项目,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可由建设单位在小型企业库内择优确定施工或服务企业。

第二十三条 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小型项目交易程序。

(一)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需履行小型工程项目交易前相关审批手续,包括项目批准文件(会议纪要)、项目开工相关文件、设计文件、资金证明等情况。

(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在县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三)编制招标文件。由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交易公告、交易文件,并经审核、备案。

(四)发布公告和报名。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后,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交易公告,库内摇号发包、库内公开发包的交易公告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交易文件递交截至之日止分别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7日。

(五)库内企业或受邀企业,根据交易公告及交易文件相关要求递交响应文件。

(六)代理机构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及办法组织交易,库内企业须委派代表参加。非摇号交易发包项目的评审小组,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代理机构从省级专家库泾县区域或宣城区域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不足的可以放宽至其他区域。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高的,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名单,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作为评审小组成员。

(七)发放中标通知书。开评标当日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为1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即发放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交易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按《泾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事项。

第五章 小型企业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小型项目企业库实行履约评价反馈制度。

(一)建设单位应履行小型项目标后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根据《泾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项目建设实施全程管理,督促按签订的合同履约,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项目承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或项目验收结束后5日内填写《小型项目履约情况反馈表》,分别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公管局。

(二)建设单位对承接项目企业履约评价中出现“差”评且事实清楚的,县公管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人,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小型项目企业库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库内企业不良行为记录适用于《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按规定程序予以认定,在一定期限内暂停企业库成员资格。

(一)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本数)至15分(不含本数)的,暂停3个月;

(二)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本数)至20分(不含本数)的,暂停6个月;

(三)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及以上,暂停12个月。

第二十六条 凡库内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退出库并予以公布,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一)建设单位对库内企业履约评价中出现三次及以上“差”评的;

(二)承接工程项目后转包、非法分包的;

(三)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安全生产事故或引发群体性事件(如恶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等)的;

(四)资质被吊销的;

(五)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标后履约监督责任,采取季度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方式,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检查,按《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泾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每季度末月28日前向县公管委书面报告标后履约监督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公管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县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泾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泾政秘〔2017〕27号)第十二条有关限额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原《泾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泾政〔20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