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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7952/201908-00209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泾县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公开发布)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8-12 00:00
泾县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公开发布)
发布时间:2019-08-12 00:00 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泾县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保留理由 有无便民措施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县级
1 个人出租房屋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 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第二条第五项规定:“ 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 份证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 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税务部门 付款方 便于简要说明纳税人申请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所需载明的开票方、收票方、金额等必须内容。 一次性告知、当场办结
2 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减免优惠(家庭唯一生活住房证明) 税收减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 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9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 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 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 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税务部门 房管部门 用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以便计算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减免优惠金额。 一次性告知、当场办结
3 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 者人民法院调解书。 税收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 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 婚分割财产的,应当提交:1.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 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2.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部门 法院 用于掌握纳税人不动产赠予状况,以便确认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 一次性告知、当场办结
4 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 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 税收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 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无 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 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 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部门 有资质机构 用于掌握纳税人不动产赠与情况,以便确认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 一次性告知、当场办结
5 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 证明 税收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 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无 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判 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 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 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部门 有资质机构 用于掌握纳税人不动产赠与情况,以便确认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 一次性告知、当场办结
6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 税收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 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 提交: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 复印件。 税务部门 有资质机构 用于掌握纳税人不动产赠与情况,以便确认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 一次性告知、当场办结
7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 办理退税 纳税服务规范2.3版4.25-132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报送 资料第三条规定:“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书 面说明理由,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 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税务部门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方便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退税账户。 一次性告知、当场办结
8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个体工商户)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税收减免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第三条 第三款(三)上述 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 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 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 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 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 属时间。 税务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 用于掌握纳税人就业状况,以便确认是否符合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要求。业有关税收政策 一次性告知
9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 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 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 债权损失,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 税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 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 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 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 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税务部门 纳税人、中介机构 用于掌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 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 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 债权损失情况,以便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确认纳税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方法。 税收宣传
10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明 税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 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 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 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 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 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 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 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 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 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 合理情形。 税务部门 纳税人、有关部门 便于确认纳税人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 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 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 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税收宣传
11 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申请退 税的证明 办理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一个纳税年 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 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 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税务部门 有关管理机关 用于税务机关掌握车船盗抢、报废、灭失情况,以便确认车船税计税依据。 税收宣传
12 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 四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 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 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税务部门 纳税人 用于税务机关掌握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 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 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情况,以便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确认纳税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方法。 税收宣传
13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事故证明 延期缴纳税款 《全国税务机关征管规范1.2版》(2.12.6)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报送资料清单 :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税务部门 公安机关 用于确认纳税人是否确实符合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税收宣传、一次性告知
14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纳税申报 《全国税务机关征管规范1.2版》2.12.7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资料清单: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证明 税务部门 纳税人 用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是否确有困难不能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税收宣传、一次性告知
15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延期申报 《全国税务机关征管规范1.2版》(2.12.5)延期申报核准报送资料清单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税务部门 纳税人 用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是否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 税收宣传、一次性告知
16 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证明 汇算清缴 《全国税务机关征管规范1.2版》(2.12.4)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报送资料清单: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证明材料 税务部门 纳税人 用于税务机关掌握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税收宣传、一次性告知
17 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 纳税申报 《全国税务机关征管规范1.2版》(2.12.8)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核准报送资料清单 :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部门 纳税人 用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实际情况 税收宣传、一次性告知
18 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 纳税申报 《纳税服务规范2.3版》2.2.1—02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报送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税务部门 纳税人 因简易征收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情形复杂,用于简要说明纳税人符合规定的简易征收的具体类型,以便形式审查是否需要简易征收备案。 税收宣传、一次性告知
19 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 纳税申报 《纳税服务规范2.3版》2.3.2—028: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报送资料】(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税务部门 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  用于确认纳税人是否符合软件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条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第三条: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税收宣传、一次性告知
20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所需证明 纳税申报 《纳税服务规范2.3版》2.3.3—029:从事以工业废气生产二氧化碳产品、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利用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等资源综合利用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报送资料】(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2)产品认定证书或者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产品质量执行标准。(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部分企业应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危险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应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应提供通过ISO 9000、ISO 14000认证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5)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6)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声明,声明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签署。 税务部门 环保部门 用于证明纳税人符合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第二条: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税收宣传、一次性告知
21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申报 《纳税服务规范2.3版》2.3.10—036: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报送资料】(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部门 银行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二项第二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税收宣传、一次性告知
22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农民建房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4号):实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 申请人 身份证明。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要求,农村户口证明,一户一宅依据 暂无
23 村委会(或社区)公示和公示照片 农民建房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4号):将占地、建设及分配方案予以公示。 国土资源部门 村委会 体现公平公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需要证明是否获得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暂无
24 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等公告副本、影像资料及公告无异议证明 设施农用地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转发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皖国土资〔2014〕181号),附件2要求提交: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等公告副本、影像资料及公告无异议证明(内容包括:公告起始时间、公告结束时间、公告方式、公告期间意见)。 国土资源部门 村委会 公开透明,特别涉及农村集体土地需要所在集体认可 暂无
25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提交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临时用地申请 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宣国土资〔2017〕284号):申请人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 国土资源部门 申请人 明确申请人身份,确认申请使用临时用地单位的经营范围是否一致 暂无
26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村委会会议) 临时用地申请 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宣国土资〔2017〕284号):申请人需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国土资源部门 村委会 明确土地权属,鉴定临时用地协议 暂无
27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分别提交城市规划、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不占用林地证明) 临时用地申请 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宣国土资〔2017〕284号):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分别提交城市规划、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国土资源部门 城市规划、林业 因国土系统与林业系统的规划分类不一致,为防止违反林业系统规定。 待机构改革后修改
28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农民建房 泾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泾政秘〔2017〕41号),第10条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国土资源部门 申请人 身份证明。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要求,农村户口证明,一户一宅依据 暂无
29 村委会(或社区)公示和公示照片 农民建房 泾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泾政秘〔2017〕41号):提交村委会(或社区)公示和公示照片。 国土资源部门 村委会 体现公平公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需要证明是否获得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暂无
30 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1、干部提拔任用、各类评先评优;2、群众迁出户籍。 泾政办[2015]31号《关于印发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1、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等用人单位;2、户籍迁入地公安机构。 村(居)、乡镇卫计办、县卫计委三级。 1、每天都有将户籍迁往外省的群众来要求开具其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年受理量达200余例。2、目前村支“两委”换届候选人名单的审核达1000多人。
根据清单以外无证明的要求,各单位在“清单”外仍存在的其他证明请按此表格式及时填报送县司法局汇总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