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泾县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6〕31号)、《泾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和《宣城市本级临时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资金,是指对遭遇各种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资金。
第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
临时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上级补助的资金;
(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来源的资金;
(五)上年结余的资金。
第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管理原则
(一)应急解困。缓解人民群众燃眉之急,帮助其摆脱临时困境。
(二)保障基本。解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三)规范高效。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快捷施助,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户籍在我县的城乡居民或长期在我县居住生活(6个月以上)非本县户籍人员,由于遭受各种临时性、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且社会影响较大的困难家庭,为我县临时救助资金的补助对象。
1、因病临时救助。对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2、就学临时救助。对困难家庭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严重困难的家庭予以救助;
3、突发灾害临时救助。对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或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4、其他临时救助。对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5、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特别困难的家庭。
(二)因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施临时救助:
1、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及不接受有关部门给予针对性救助的;
2、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3、各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对象。
第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
(一)家庭成员患疾病治疗,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按下列方式予以救助:
1、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1000-3000元救助;
2、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救助。
3、对不能提供医疗票据或数额较小的困难家庭,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需要救助并提出救助意见的,按乡镇救助意见予以救助。
(二)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经各类专项救助及社会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以下救助。
(三)家庭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以下救助。
(四)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视其发生困难的原因和程度县民政局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救助金额,封顶救助额为2万元。
第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申请办理程序
(一)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申请时,需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常住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材料;
2、突发性、临时生活困难相关材料;
3、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二)入户核查。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自受理申请当天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入户核查,要充分利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并填写入户调查记录(人户分离的,受理单位要与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入户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
(三)审批。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予以救助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年末,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予以资金补助。乡镇人民政府确实不能解决的,签署意见转县民政局办理。民政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及时制定救助方案,将救助资金打卡发放到户,并反馈结果给乡镇。紧急情况下,可先行救助,后补齐手续。
(四)建立档案。民政局按户建立纸质档案,统一保存。
(五)申请人同一事由,原则上一年只能救助一次。
第八条 民政局每年根据当年批准后的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向财政局提出临时救助资金用款申请。
财政局根据用款申请和实际需要,将资金及时拨付民政局,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家庭的个人账户。对特殊困难对象,由乡镇或监护人先行垫付的救助资金,由乡镇民政所出具书面说明,可将救助资金拨付指定账户。
第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只能用于救助对象的救助,不得用于临时救助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民政局应每月编制临时救助资金收支情况表,并及时报送上级民政部门。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采取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发现,由乡镇民政所负责追回救助款物;对于骗取临时救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