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目的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通知的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制定泾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要求,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 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旅游业培育成为重要支柱产业的意见(皖发〔2017〕9 号)》、《安徽省“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皖政办(〔2017〕21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95 号)》、《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等为主要依据,贯彻实施宣城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宣发[2014]3 号)和泾县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全域旅游战略 加快建设旅游强县的意见》(泾发[2014]14 号)精神,对接《泾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 年 1 月 22 日泾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特制定《泾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二、主要做法 规划课题组在对泾县主要旅游资源、景区点、宾馆饭店以及旅游项目考察调研,并对相关资料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形成泾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成果。
三、编制意义
本规划是泾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泾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编制旅游相关规划的重要依据。
四、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 2016 年至 2020 年。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