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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7952/201910-00190 组配分类: 残疾人福利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选聘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0-19 00:00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选聘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9 00:00 来源:泾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

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选聘

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的通知

 

                                     皖残联〔2006〕72号
各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残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工委〔2005〕4号),深入推进《关于切实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通知》(皖残联〔2003〕1号)的实施,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城市社区开展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选聘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重要意义 
    配备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是活跃社区残协、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的关键。残疾人生活在社区,需求在社区,服务靠社区,需要社区给予他们特殊的关心、扶持和帮助。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配备,是落实党和政府就业再就业政策,实现残疾人在社区就业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社区残疾人组织,发挥其代表性的客观要求;是实现社区残疾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因而,配备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残疾人在社区残疾人协会中发挥骨干作用,既建立了与残疾人的“天然”联系,贴近残疾人心声,又使大批优秀残疾人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参与社会生活能力及自身素质不断提高;成为社区建设的参与者和贡献者。各地要积极组织选聘那些有沟通协调能力、热心为残疾人服务的残疾人担任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 
    二、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实现社区资源共建共享
    在选聘工作中,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残联为社区残疾人协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财政部门要对选聘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补贴经费给予大力支持,切实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指导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工作中的就业服务工作,积极做好对残疾人专职委员的社会保障工作,指导办理残疾人专职委员的社会保险工作;残联组织要具体负责选聘的实施工作,切实做好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报名、选聘和管理培训工作。 
    三、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要将选聘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开展选聘工作,做到方案可行、人员到位、责任明确、资金保障、措施有力。同时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分别上报有关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实施方案》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夯实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以配备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为重点,切实发挥社区残疾人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实现社区残疾人就业为抓手,不断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性;以规范社区残疾人组织为契机,不断提高为残疾群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就地就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一般在本社区内产生。残疾人数达到30名以上的社区应选聘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残疾人数较少的社区,原则上可与其他社区合并选聘。 
    2.坚持公开公正。参加选聘残疾人,以户籍所在社区为单位进行报名,经街道汇总后,由市残联联合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公平竞争,择优聘用。 
    3.坚持一年一聘。用人单位与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定期考核,合同管理,优胜劣汰。 
    三、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能认真工作,作风正派,残疾人拥护。 
    2.热爱残疾人工作,有为残疾人服务的愿望和奉献精神,有一定的社会活动和组织协调能力。 
    3.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下岗、失业、无业残疾人以及精神、智力残疾人的直系亲属。 
    4.年龄在18—50岁之间,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够胜任工作。 
    四、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职责
    1.密切联系社区内各类残疾人,掌握残疾人基本状况及需求,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呼声,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2.向残疾人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残疾人思想工作,积极倡导“自信、自尊、自强、自立”精神,团结、教育、带领残疾人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生活。 
    3.协助社区残协主席,依托社区开展残疾人工作;配合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残协做好有关残疾人生活保障、就业、教育、康复、维权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4.以“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节日为契机,大力倡导扶残助残良好社会风尚,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广泛开展扶残助残活动。 
    五、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工作补贴经费来源及管理 
    1.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补贴经费,原则上由各级财政分别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区(市、县)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补贴经费支付确有困难的可由市财政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补贴标准及市、区(市、县)所分担的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此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各街道要设专帐核算,以备检查。 
    2.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在区(市、县)、街道残联指导下,在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残协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形成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的规范化,各街道及时将社区聘用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名单和材料编制成册报区(市、县)残联,区(市、县)残联汇总后分别报市残联和区(市、县)财政局,经市残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各区(市、县)、街道应为残疾人专职委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做到“四有”:即有办公场所、有办公桌椅、有文件柜、有工作记录簿。 
与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为社区专职委员办理社会保险。 
    3.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实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在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上岗前,市、区(市、县)残联要做好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政治思想、法规政策、工作作风和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岗前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每年区(市、县)、街道残联对在岗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进行定期综合素质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4.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实行定期考评和动态管理制度。各地要建立淘汰机制,不断优化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结构,保证符合残疾人工作要求。每年各区(市、县)要指导街道残联和社区要对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不力、难以胜任,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可不再续聘。 
    六、乡镇(街道)、村开展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工作,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