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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7952/201910-00467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泾县杨树湾棚户区改造房屋预征收 (第一标段)转为正式征收的公告 文号: 泾政秘〔2019〕224号
发文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19-10-30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关于泾县杨树湾棚户区改造房屋预征收 (第一标段)转为正式征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30 00:00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2019年9月 25日泾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会议研究以及该区域已签房屋征收协议的被征迁户诉求,决定将2019年泾县杨树湾棚户区改造房屋预征收(第一标段)转为正式房屋征收阶段。现公告如下:

一、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的时间

房屋搬迁和腾空期限为:2019年9月 27 日—2019年10月15日止。

二、补偿安置标准

(一)根据该区域环境和土地级别,结合城区征收标准,制定该区域内房屋预征收货币化补偿标准。国有划拨土地上成套住宅砖混结构房屋预征收补偿价格为4450元/㎡,砖木结构房屋预征收补偿价格为4150元/㎡。对被征收人选择购买货币化现金补偿的,在核算的房屋预征收面积补偿款的基础上,再给予15%的奖励。

(二)县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桃花潭西路安置点(划拨土地)住房作为定向限价房和城区安置小区剩余房源,由被征收人凭无房证明自主选购(桃花潭西路安置点选购均价约4900元/㎡,城区安置小区剩余顶层房源按1:1.2进行置换选购,安置细则另行规定)。

三、征收期限

截止2019年10月15日,未达成征收协议的征迁户不再享受《泾县杨树湾棚户区改造房屋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奖励措施,并由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程序予以征收。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