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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条例通过多项细化制度为药品创新保驾护航,核心举措包括:一是拓展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覆盖范围,将保护范围从原先的新型化学成分药品,扩大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创新药品,进一步强化了研发主体的创新回报预期;二是明确了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规则,对持有人提交的未披露试验数据给予最长不超过六年的保护期,保护期内禁止其他主体非法披露、依赖这些数据申请药品注册,充分保障研发 [详细]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食品药品
日期: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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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这些行为均属于违规操作:不得在处方审核完成前,提前向消费者展示处方药说明书内容、提供购买相关服务;不得通过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的方式,向个人消费者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不得在未核验处方真实性、未完成执业药师审核的情况下,直接调配发出处方药;不得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 [详细]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食品药品
日期: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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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施行之日前已经经过注册,并且在《条例》施行时注册证书依然处于有效期内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不论其原注册证书有效期于何时终止,自《条例》施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可以继续上市流通,企业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但是,过渡期届满后,这些化妆品就不能继续上市流通,企业应停止生产、进口、销售。 [详细]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食品药品
日期:202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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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至普通化妆品管理的产品:(1)原育发类产品中宣称防断发的产品;(2)原美乳类产品中,通过紧致胸部肌肤达到塑造胸型效果的产品;(3)原除臭产品中,通过遮盖异味达到除臭效果的产品;(4)原脱毛类产品中,主要通过物理手段或软化毛囊等化学手段发挥脱毛作用的产品。逐步纳入药品监管的产品:(1)原育发类产品中,通过调节生理机能,达到刺激头发生长的生发类产品;(2) [详细]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食品药品
日期: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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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9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产品不再作为特殊化妆品管理。 [详细]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食品药品
日期: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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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习惯不太好。食用油(特别是橄榄油、葵花籽油、亚麻籽油等)怕光、怕热、怕空气。灶台边的温度较高,且经常开火,会加速油脂的氧化酸败,产生对人体有害的醛类物质。建议将食用油存放在远离灶台和水槽的阴凉、避光橱柜里,或者使用深色玻璃油壶分装,并尽快用完。 [详细]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食品药品
日期: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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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关键在于“烂”的原因。机械性损伤(碰坏/摔坏): 只要在短时间内吃完,切掉坏的部分,剩下的可以吃。冻伤(如香蕉放冰箱变黑): 虽然卖相差,但通常没有毒害,可以尽快吃掉。霉变腐烂(长毛/发软/有酒味): 绝对不能吃。 [详细]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食品药品
日期: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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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直接扔掉,不要吃。土豆发芽后,会产生大量的有毒物质“龙葵碱”。即使把芽挖掉,甚至把周围发绿的肉切掉,毒素很可能已经扩散到整个土豆块茎中。普通的烹饪高温很难破坏龙葵碱的毒性,人食用后极易出现恶心、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 [详细]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食品药品
日期: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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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食物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 并持续一段时间,可杀死绝大多数致病菌。尤其是肉类、禽类、蛋类和海产品必须彻底做熟。 [详细]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主题:食品药品
日期: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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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或未煮熟的四季豆含有皂苷和植物血凝素等天然毒素,食用后可导致恶心、呕吐、腹泻、头晕等中毒症状。充分加热可以破坏这些毒素。 [详细]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主题:食品药品
日期: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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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其次要看配料表、生产厂家、贮存条件等信息。 [详细]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主题:食品药品
日期: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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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食用农产品; (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详细]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食品药品
日期: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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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国药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时间为9月1日—7日,活动的主题为“药品安全 监管为民”。 [详细]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食品药品
日期: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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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 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详细]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食品药品
日期: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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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详细]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食品药品
日期: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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