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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或死亡等,患恶性肿瘤等其他情况,本年度个人为此支出费用超过一定的金额(不含护理、交通及其他费用)。 支出费用发生日起1年内,由当事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社区和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社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作出决定,并将减免情况在社区和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详细]
来源:县住建局
主题:住房保障
日期:202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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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主要依据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已结婚的子女、离异的原配偶虽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不视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不在同一户口簿,应视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家庭异地就学或服义务兵役期间的子女,可计入家庭实际人口。已入住敬(养)老院或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处于服刑期间的人员、在境外的人员,不计入家庭实际人 [详细]
来源:县住建局
主题:住房保障
日期:202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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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在城区以外,且在城区实际生活居住;在城区单位(或企业)工作,自申请之日起,已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用人单位已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1年以上; 2、申请人在城区从事合法个体经营已达2整年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达2年以上,注册资金低于10万元(含)以下;有固定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齐全,并向县市场监 [详细]
来源:县住建局
主题:住房保障
日期:202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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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申请人应具有城区居民户籍满一年以上,且家庭成员为本县户籍并在城区实际生活居住;家庭人口需达2人(含)以上,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异、丧偶的单身家庭或40周岁以上无婚史的1人户单身人士; 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申请人具有城镇居民户籍。 2、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3、申请人家庭在城区 [详细]
来源:县住建局
主题:住房保障
日期: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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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房产,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2、申请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新就业人员,且录用时间在5年内(含),时间以人社部门录用批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材料为准; 未纳入共同申请人的父母在泾县城区拥有商品房、自建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4平方米,视为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不得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详细]
来源:县住建局
主题:住房保障
日期: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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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申请报告、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 3、住房保障申请承诺和授权书、不动产证明、收入证明; 4、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 5、租赁房屋合同; 6、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书、本人银行存折或卡复印件; 7、本人1寸照片。 [详细]
来源:县住建局
主题:住房保障
日期: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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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申请报告、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 3、不动产证明; 4、人社部门录用批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 5、租赁房屋合同; 6、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书、本人银行存折或卡复印件; 7、本人1寸照片。 [详细]
来源:县住建局
主题:住房保障
日期: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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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申请报告、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 3、住房保障申请承诺和授权书、不动产证明、收入证明; 4、低保证、低收入证明; 5、租赁房屋合同; 6、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书、本人银行存折或卡复印件; 7、本人1寸照片。 [详细]
来源:县住建局
主题:住房保障
日期: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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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租赁补贴实行年审制度。经审查符合公租房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公租房保障。 (一)公租房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准予续租。 (二)已纳入公租房保障的新就业人员(含在泾县乡镇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 [详细]
来源:县住建局
主题:住房保障
日期: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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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且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可申请租赁补贴保障。租赁补贴按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7平方米计算,对不足17平方米的差额部分进行补贴,每户享受租赁补贴的住房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具体租赁补贴标准为: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为8元/㎡·月。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含本县乡镇进城务工农民)人员为6元/㎡·月。 [详细]
来源:县住建局
主题:住房保障
日期: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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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区低保家庭所承租的公租房租金免缴。 (二)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10%缴纳。 (三)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在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授予功勋荣誉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配租公租房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40%缴纳。 (四)城区新就业人员( [详细]
来源:县住建局
主题:住房保障
日期: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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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保障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公租房,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市场方式自行承租住房的,按照梯度补贴原则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详细]
来源:县住建局
主题:住房保障
日期: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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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城区转让房屋不满三年的(因重病、重灾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二)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其他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已享受本县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政策的,不再享受公租房保障。 [详细]
来源:县住建局
主题:住房保障
日期: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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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在城区以外非城镇居民户籍家庭人口1人(含)以上,且在城区实际生活居住 2、 在城区单位(或企业)工作,自申请之日起,已依 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用人单 位已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含)以上; 3、申请人在城区从事合法个体经营已达2整年以上, 且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含)以上,注册资金低于10万元(含 [详细]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住房保障
日期: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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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房产,且未享受其他住 房保障待遇; 2、申请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新就业人员, 且录用时间在5年内(含),时间以人社部门录用批复、依 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材料为准; 未纳入共同申请人的父母在泾县城区拥有商品房、自建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4平方米,视为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不得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详细]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住房保障
日期: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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