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更好地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结合审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二、议事形式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三、议事范围
⑴贯彻落实上级审计机关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讨论局本级规范性文件;
⑵编制审计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⑶局机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⑷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与修订;
⑸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调整;
⑹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⑺局机关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
⑻干部职工年度评先评优、福利待遇、奖励和重大表彰事项;
⑼干部职工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⑽局机关重大事件、事故处理等方面重大事项;
⑾审计案件线索的移送处理。
⑴向上级党委(党组)推荐干部;
⑵局机关股室负责人和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任免;
⑶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考、录用和调入;
⑷局机关一般干部、工作人员岗位调整、外派学习等。
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
⑵局机关有关建设项目、维修项目;
⑶局机关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
⑷局机关重要设备添置、物资采购和国有资产处置等。
⑴预算以外单笔5000元以上的费用支出;
⑵局机关大型会议和专项活动经费支出。
四、表决执行
14.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后提交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如实记录,并按规定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五、纪律要求
16. 有关会议内容,要保守秘密,不得外传。会议记录未经党组书记同意,不得借阅。若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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