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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830807B/202405-00005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4月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06 15:08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2024年4月行政处罚案件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06 15:08 来源: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泾)罚〔2024〕4号

 

安徽泽龙林产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77084827T,法定代表人王金富,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泾县蔡村镇工业园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 12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污染物溢出进入外环境,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和生产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法人、生产负责人的身份;

2.2023年12月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3年12月1日现场照片资料证据3份和无人机航拍视频证据1份,证明你公司污染物溢出进入外环境;

4.2023年12月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3月25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富和你公司生产负责人李荣伟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生产负责人口述案件的相关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已经受送达人确认的情况;

6.你公司《年产6000吨松香、1200吨松节油项目环境影响变更报告》和《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内容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原料含有油类物质且生产废水不外排;

7.2023年12月1日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泾环委字水2023第014号)和安徽景晨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JCJC202311190)各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原料进入了外环境水体;

8.2023年12月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对你公司采样的具体位置;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和采样人员的采样证2份,证明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采样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环()罚告〔2024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情况,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