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9MB19884796/202310-00029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泾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泾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10-28 |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相关规定,特颁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2023年 11月1日至 2024年 5月10日。
二、禁火区: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在禁火期、禁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烧田埂(坎)、稻草杂草、秸秆、灰积肥、垃圾及烧垦开荒等行为;
(三)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上香点烛祭祀等行为;
(四)吸烟、野炊、篝火、烧烤、放孔明灯等行为;
(五)未经批准,擅自炼山造林、爆破作业等行为;
(六)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
泾县森林火情报警电话:县应急局0563-5031543
县林业局0563-5123669。
泾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