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泾县水利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水利局> 政策法规>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13417290032582420/202208-0001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泾县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实施办法 文号: 泾政秘〔2022〕157号
发文日期: 2022-08-16 发布日期: 2022-08-16
有效性: 有效
泾县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16 16:05 来源:泾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泾县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县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深化我县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权责统一的管理机制,实现小型水库的标准化管理,保障水库工程设施的安全、完整、正常运行,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及《泾县水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小(一)型、小(二)型水库(以下简称“水库”)。

第二条 水库安全运行管理遵循属地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并服从全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防办)的指挥调度和县水利局、县应急局等部门业务指导。

因发电、养殖、工业生产、旅游开发等涉及第三方的水库管理主体必须服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章 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全县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在实行属地乡镇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础上,逐个水库建立行政、技术、巡查“三个责任人”包保责任制,并依据水利部《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履职手册(试)》认真履职。

第四条 “三个责任人”一般按以下原则配备:

小(一)型水库行政责任人由县级河(湖)长和属地乡镇主要负责人担任;技术负责人由县水利局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巡查责任人由属地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

小(二)型水库行政责任人由属地镇级河(湖)长担任;技术负责人由乡镇水利员担任;巡查责任人由属地村(社区)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全县水库“三个责任人”相关信息每年4月上旬由乡镇报送县水利局汇总后统一公开发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水库泄洪、放水、蓄水和雨水情测报等设施操作必须由乡镇落实水库管理员专人负责。原则上,每座水库管理员不少于一名,可以由村(社区)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水库管理员配备基本要求:

(一)身体健康、适应工作信息化要求、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二)工作责任心强、能学习掌握水库工程和设施巡视检查基本方法、能规范记录和整理管理工作台账、能严格遵守防汛值班值守纪律;

(三)了解水库防汛抢险常识、巡视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异常现象能及时上报并正确操作水库设施迅速降低水库安

全风险;

(四)能认真履行水库日常管理职责,及时制止并上报防碍水库安全管理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八条 影响水库安全的重要汛情、险情实行直报制,“三个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员现场发现后必须第一时间向属地乡镇、县防办(县应急局)、县水利局同步报告。

必要时,乡镇应及时启动相应预案,迅速发布安全风险预警信息;水库险情可能影响人员安全的属地乡镇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转移。

县防办(县应急局)根据乡镇要求应及时组织水利、气象、救援等部门会商、指导和支持乡镇做好后续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章 安全运行管理

 

第九条 全县统一建立县级水库雨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由县水利局负责运营维护,并根据县级水旱灾害防御或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等级适时发布水库雨水情信息。

第十条 水库调度运用方案每年汛前由乡镇组织编制(修订),并报县水利局、县防办(县应急局)备案。各乡镇在水库安全运行管理中要严格执行防洪调度、兴利调度、应急调度等工作方案。

其中,全县水库年度控制运行计划由乡镇编制,县水利局负责汇总报县防办(县应急局)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由乡镇组织编制(修订),报县防办(县应急局)、水利局备案。应急预案编制应以保障下游公众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实效、实用原则,便于群众宣传、演练和使用。

第十二条 乡镇在汛前、汛期、汛后和有台风、暴雨、洪水等情况发生时要及时组织水库安全检查,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县防办(县应急局)、县水利局应加强对乡镇水库安全检查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三条 “三个责任人”和管理员应适时掌握相关水库安全运行状态,严格依据相关方案、预案、规程或调度指令运行管理水库。

第十四条 水库出现超汛限预警,行政、技术责任人要协调落实预警信息及时处理,巡查责任人要加密水库大坝巡查频次,管理员要按操作规程加大泄洪流量。严禁水库长时间超汛限运行。

 

 

第四章 保护和管养

 

第十五条 乡镇应加强水库安全保护工作,禁止违规侵占划定的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严防破坏水库大坝及其设施违法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乡镇应积极推动以防洪和灌溉为主的公益性水库有序退出承包经营项目。以多种经营为主、符合降等条件的水库乡镇应依规申报降等退出。

第十七条 加快推进水库管养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进程。积极探索县级统筹水库管养物业化、标准化公共服务方式。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全县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由县水利局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水库管理员经费由县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第 全县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纳入县对乡镇目标责任制考核,由县水利局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