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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泾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全县有钉螺地带放牧的公告》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9-09 00:00
关于《泾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全县有钉螺地带放牧的公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9-09 00:00 来源:县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泾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全县有钉螺地带放牧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疫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传染病。受感染的牛、羊等家畜是血吸虫病的重要传染源,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牧是控制血吸虫病的关键措施。

泾县是血吸虫病流行区,除榔桥镇和汀溪乡外,其余9个乡镇79个村为血防流行区,流行村总人口16.5633万人,有螺面积为170.122万㎡,有螺环境226处。根据十三五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规划部署及十三五泾县血吸虫病防治规划,2019年泾县的3个传播控制乡镇泾川镇、琴溪镇、丁家桥镇要实现传播阻断;泾县全县要实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

6月24-25日,宣城市血防达标考核组在泾县开展血防达标现场考核,其中家畜查病组在现场评估中发现,泾川镇晏公社区、山口社区及琴溪镇马安村分别有牛、羊粪检阳性,按照国家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属于否决指标。

7月3日,宣城市地病办主任及市血防达标考核组负责人专程来泾召开了泾县血防达标工作形势通报会,通报称:泾县血防疫情存在严重隐患,形势十分严峻,而散放的牛、羊是我县血吸虫病的重要传染源,如果任由牛、羊在有螺地带散放,不仅影响本年度泾县、宣城市、安徽省十三五血防规划的如期实现,影响李国英省长与国家卫生健康委签订的“安徽省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目标责任书”的履约,也极有可能引起泾县血吸虫病疫情反弹,使泾县多年的防治成果毁于一旦。会议要求:立即在泾县血防区实施禁牧。

为控制血吸虫病传播风险,保障我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之规定,并借鉴《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全县血防我内放牧的通告》、《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全区有螺地带放牧的公告》,决定在泾县血防区有钉螺地带禁止放牧。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杨培靖即于7月3日下午主持召开了泾县血防区禁牧工作协调会,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主要负责人参会,详细了解我县血防疫情及存在的血防疫情隐患;7月4日主持召开了由泾县血防区重点流行乡镇泾川镇、琴溪镇、丁家桥镇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泾县血防禁牧工作会议,会上要求各乡镇政府对查出的受感染的阳性牛、羊立即宰杀,10日内完成,由农委立即开展血防区牛羊检查工作,发现病畜立即宰杀,并9月底前淘汰血防区所有牛羊,并布置卫健委起草泾县血防区禁牧公告。

7月11日,县卫健委等部门负责人去东至县参观学习禁牧工作开展情况,结合泾县血防实际,拟定了《泾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全县有钉螺地带放牧的公告(草稿)》。

7月22日,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杨培靖主持召开了泾县血防区禁牧工作推进会,9个血吸虫病流行乡镇负责人,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环保局、县卫健委、青弋江灌区泾县管理处、自然资源局、局法局、林业局、水利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负责人参会。会上通报了泾县血防形势及存在的严重隐患,相关乡镇和单位负责人做了发言,与会者共同讨论《泾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全县有钉螺地带放牧的公告(草稿)》,并形成了《泾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全县有钉螺地带放牧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二、重要内容

(一)严禁在泾川镇、琴溪镇、丁家桥镇、黄村镇、桃花潭镇、昌桥乡全域放牧;严禁在云岭镇、茂林镇、蔡村镇的所属血防区有钉螺地带放牧。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血防区乡镇人民政府是禁牧责任主体,要加强禁牧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确保禁牧工作落到实处。

(三)血防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应积极组织禁牧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广大农户和养殖户要自觉遵守禁牧规定,听从禁牧管理人员劝阻,不在有钉螺地带放牧。

(四)对违反规定在禁牧区放牧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血防区广大群众要增强血吸虫病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禁牧规定,积极举报违规放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