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为确保财政扶贫资金精准使用,围绕“两个确保”的总攻目标和“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标准,根据各级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中央和 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皖财农〔2019〕 332号)、《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宣城 市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财农〔2019〕180号)等文件要求,泾县财政局、扶贫开发局制定了《泾县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二、起草过程:在各级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中央和 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皖财农〔2019〕 332号)、《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宣城 市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财农〔2019〕180号)等文件出台后,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参加讨论,为确保财政扶贫资金精准使用,围绕“两个确保”的总攻目标和“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标准,根据各要求,泾县财政局、扶贫开发局制定了《泾县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三、工作目标:本清单明确规定了资金的适用范围和事项使用范围。
四、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财 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的地方政府债券 资金
五、以下为清单的内容:
泾县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泾县财政扶贫资金主要包括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财 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的地方政府债券 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
一、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行政 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 和福利补助、救济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 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 市扶贫;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发放借款;其他与脱贫 攻坚无关的支出。
二、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 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 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三、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四、 在坚决贯彻执行“负面清单”的同时,严格执行“两不愁、三保障”现行目标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吊高胃口。严禁举债(不含地方政府债券)实施脱贫攻坚项目。
六、下一步工作考虑:严格按照《泾县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执行。
七、关键词解释:财政扶贫资金主要包括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财 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的地方政府债券 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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