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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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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585629C/202003-00005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泾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泾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3-13 10:03
关于《泾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3 10:03 来源:泾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规范性文件决策程序,现就《泾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0313日至323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般情况公开征求意见30日,由于目前我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时间紧、任务重,决策时间较紧,经研究决定公开征求意见10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联系人:洪梅

联系电话:18056333080

电子邮件: jxswj5022055@126.com

泾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2020313

 

泾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泾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稳定,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失去原有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泾县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政府鼓励各行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提倡设立规范管理的回收网点。通过大力宣传“垃圾混装是浪费,垃圾分类是资源”,逐步推广实行再生资源分类回收利用,全民参与建设节约型城市。

第五条  县政府鼓励推广应用再生资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鼓励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再生资源开发利用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县发改委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第六条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是本县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依法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第八条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县城建成区内不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会同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泾川镇等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划定专区,设循环经济集中园,用于再生资源回收。

第九条  入驻循环经济集中园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卫生健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布局合理,不影响市容和环境保护;

(三)具备储存、利用和加工功能;

(四)使用面积不低于 10000平方米,且有必要的安全和消防设施及业务办公条件,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五)《营业执照》和公安部门备案等证件齐全;

(六)制度健全,有完善的财务核算机构。

第十条  除泾川镇外,其他乡镇政府所在地若有必要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要本着与乡镇规划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二)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卫生健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该站(点)再生资源回收范围仅限于本乡镇辖区范围内;

(四)营业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五)《营业执照》和公安部门备案等证件齐全;

(六)制度健全。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必须进行防渗处理,废品不得露天堆放,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要按城管、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求制定治安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采取绿化、美化措施,强化消防责任,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留有火灾隐患。再生资源回收站()不得露天存放、随意丢弃、填埋货物,随意焚烧货物,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

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擅自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及沿街店外占道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督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县消防、卫生部门按照职责,定期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消防和卫生检查。

第十三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备案机关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核发备案登记证明。备案登记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材料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说明原因。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违反规定的由县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如下物品时,应当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枪支、弹药;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依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触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等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泾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废品收购行业逐渐崛起,据摸底统计,全县大小废品收购企业(个体)有166家,其中本地人经营的21家,外地以安徽亳州人为主,其次是安徽阜阳人;有《营业执照》的30家;从业人员378人,绝大多数是亳州、阜阳人。这个行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资源的回收与循环利用,但是许多废品收购站点地处城乡接合部,经营者们大多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环境效益,各种瓶瓶罐罐、废纸、旧塑料等随意堆放,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而且臭气熏天、污水直排,对居民的生活环境影响很大。更为严重的是,由于部分危险废品回收后加工方法不当,可能会爆炸、导致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不同程度地扩散,存在很大的环境安全隐患。废品回收本是好事,但污染环境就成了新的问题,成为当前我县文明城市建设的短板。今年,县委、县政府下决心整治废品收购站点,全面规范全县范围内的废品收购行为,取缔城区内的废品收购站点,从根本上解决废品收购站点违章搭建、乱堆乱放、污染物乱排放等脏乱差现象,深化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本管理暂行办法。

二、起草经过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大决策一般需经过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等程序。(一)决策启动方面,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2020年3月4日,县政府组织召开全县废品收购行业集中整治工作会,会议统一思想;3月5日-6日,废品收购站点辖区与相关职能部门对属地废品收购站点进行摸底登记,初步梳理;于3月9日形成决策草案初稿,向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就草案初稿进行了协商论证,共收到发改委等单位提出的6条意见,意见及处理情况附后。(二)公众参与方面,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时间紧、任务重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县政府于3月13日将《泾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刊登于县政府网站首页向公众征求意见(三)专家论证方面,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非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专家论证必要性不大。(四)风险评估方面,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本身目的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只与收购站点的利益形成冲突,存在一定社会稳定风险,但后期可通过解释引导,使之逐步过渡,前期专项风险评估未组织开展。(五)合法性审查方面,经我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审查,依据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综上,县政府出台“泾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权源依据充分,属于县政府依法行使的职权范围内。

三、主要内容

(一)泾县城区禁止废品收购站点营业,将废品收购行业进行整合,统一到指定地点经营、规范管理。

(二)明确相应职能单位工作职责。

(三)明确自施行起,城区内全面禁止废品收购站点营业。

(四)其他乡镇按需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