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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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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330E/202011-0012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公安局关于做好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文号: 泾公网传[2020]156
发文日期: 2020-11-05 发布日期: 2020-11-05
有效性: 有效
公安局关于做好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05 08:51 来源:泾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按照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指引目录》的通知(皖公治安〔2020〕316号)要求,为推动全市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现就做好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实施工作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户籍管理领域是国务院明确的首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点领域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进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积极对接。省厅《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指引目录》对公开事项、公开要素、公开时限、公开载体、公开主体、公开层级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市政府信息中心依据省厅《目录》公开事项和公开层级已在县、乡两级政府网站开通了相应的户籍领域公开事项栏目。市局治安支队依据省厅《目录》对公开内容(要素)进行了梳理(见附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与当地政府部门对接以下两方面事情:一是制定《区县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报送市政务公开办审核(县、乡两级目录公开层级分别为县级和乡级);二是依据区县报送的《目录》在县、乡两级政府网站公开相应的户籍领域事项公开内容(1.县、乡两级政府网站管理部门分配账号由县、乡两级公安部门公开户籍领域公开内容;或2.县、乡两级公安部门报送户籍领域公开内容至县、乡两级政府部门在政府网站公开)
        三、及时更新。根据省厅《目录》公开时限要求,各地户籍领域事项公开后,如有变更的要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 户籍领域政务公开内容(要素)
           2.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指引目录

                                        泾县公安局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