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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560667N/202105-0001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就医救助管理的通知 文号: 泾医保〔2021〕53号
发文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05-17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就医救助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7 10:23 来源: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就医救助管理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特困供养人员就医救助管理,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重特困供养人员健康状况

村(居)两委及乡镇敬老院要高度关注特困供养人员的健康状况,发现特困供养人员需要就医的情形,要及时联系当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符合住院标准的,根据病情需要送往当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协议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村(居)两委及乡镇敬老院要加强对特困供养人员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避免出现小病大养、攀比就医等不良行为。

二、加强特困供养人员出入院管理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把握特困供养人员的入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收治住院。

(二)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特困供养患者,要严格遵循医疗规范,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原则上应在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用药、诊疗及提供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对病人进行过度治疗、过度检查。

(三)特困供养人员在住院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困供养人员的病情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评估达到出院指征或患者本人自行提出出院时,应当及时配合医疗机构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滞留。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特困供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所属乡镇接回。

三、规范特困供养人员就医转诊转院

(一)特困供养人员属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为首诊接诊医院。首诊接诊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诊治。

(二)确需转院的特困供养人员,由属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分级诊疗制度进行转诊转院,特困供养人员到市域外就诊的,严格按照《泾县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规定》执行。对急诊、急救等危急重患者,医疗机构可先行采取紧急处置或转院后再及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三)如乡镇敬老院有签约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该协议医疗机构可作为首诊医院。协议医疗机构应满足服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无不良行为记录等要求。协议中应明确就医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伙食费、陪护费等相关费用标准和结算方式,不得通过免费接送、免伙食费等方式诱导人员住院,骗取医疗保障资金等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

四、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联合稽查

(一)医保、卫健、民政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特困供养人员在院情况、产生的医疗费用、生活费用(含陪护费用)等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违规收治不符合入院指征、符合出院指征未及时办理出院手续的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的医疗机构和相关医务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二)医保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贯彻“三个以案”警示教育精神,严格杜绝“太和事件”类似问题发生。对涉嫌骗套取医保基金或医疗救助资金的医疗机构或个人,将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大特困供养人员就医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对相关政策的熟悉程度,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就医需求,引导特困供养人员合理就医。

(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严格规范诊疗行为,确保特困供养人员就医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单位要增强服务观念,精心部署,夯实责任,严格规范管理,认真做好特困供养人员就医救助工作,要加大政策落实的督导力度,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收集基层部门和特困供养人员关于政策落实情况的反馈建议,确保政策精准落实。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