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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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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6578721/202107-00026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泾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关于再次征求《泾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7-27 15:31
关于再次征求《泾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1-07-27 15:31 来源:泾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再次征求《泾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意见的函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泾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业经征求各单位意见,并根据部分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现请各单位再次阅研,并填写《征集建议、意见反馈表》(附件2)。反馈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并加盖公章后,请于6月4日前反馈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联系人:邢治  联系电话:13856303443

 

附件:1.泾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征集建议、意见反馈表

 

 

                 泾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1年5月27日

 

附件1

 

泾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现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一管理和整合共享,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水平,全面提升政府现代化综合治理能力,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安徽省省级政务信息化系统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皖数资〔2020〕14号)《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9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利用县级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新建(采购)、升级改造及运维的非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乡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软件系统、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以及其第三方服务、运维服务。

(一)基础设施是指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数据中心、安全防护等信息化系统基础设施。

(二)软件系统包括公共支撑平台、通用系统、专业系统。其中,公共支撑平台是指为信息化系统提供支撑的公共平台;通用系统是指普遍公用的信息化系统;专业系统是指县直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信息化系统。

(三)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是指基于信息化系统开展的如业务分析、数据处理、数据治理、数据利用等各种辅助服务。

(四)第三方服务是指配套项目的设计、监理、测评、安全等服务。

(五)运维服务包括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其中,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基础环境、硬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撑;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保障系统软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撑(零星办公软硬件添置、电子政务网租赁除外)。

(六)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符合我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坚持整合存量、推动共享、规范增量、强化审批、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发展思路,推动全县信息系统“网络通、系统通、数据通”、数据资源“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共享交换。

 成立县信息化项目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县信息化项目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审定全县信息化项目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审定年度信息化工作目标、项目计划等;研究指导全县信息化项目规划、审批、建设等工作;协调解决信息化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数据资源局,负责审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统一组织、协调信息化项目规划、技术、资金概算、项目实施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全县新建的各类非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必须考虑项目数据的共享使用原则,项目部主管单位应根据政务数据以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在项目验收前必须向数据资源局提供系统涉及的所有数据项和字段,确保项目产生的数据无条件归集到指定的数据中心库内。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未按照要求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建设,不安排运维经费。

  县直单位应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县大数据规划,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报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并提交申报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运维类信息化项目申报时提交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书。县直单位二级机构由主管单位审核后集中统一申报,多单位共同建设的项目,由牵头单位申报。

 信息化项目应将接口开发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确保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如需开展项目工程监理、第三方测评的,工程监理费、测评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第三章 项目审批

 

 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全面统筹的原则,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资金来源、项目绩效等内容进行审查,编制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初稿)。经审定委员会审核,报请政府审议通过后,形成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第十条  对已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预编制项目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明确政务数据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开放属性、使用要求等内容,作为立项审批要件,在经县数据资源局初审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向县发改委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  县数据资源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项目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县数据资源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牵头负责全县信息化规划编制,负责项目立项(采购)前的预审,参与项目可研和初步设计审批、验收和绩效评估,负责项目的招标采购和标后监管等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项目立项、项目可研审批及初步设计审批。

县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计划审批,开展项目建设(采购)有关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县审计局负责项目预算执行、概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等内容的审计监督。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项目的归口管理。项目主管单位法人为项目建设(采购)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项目主管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项目规划、项目申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以及数据资源共享等工作。

第十  项目投资概算低于10万元的,由各部门自行审查,并报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项目投资概算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的,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联合评审。项目投资概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邀请数据资源和信息化项目建设专家参与联合评审,专家评审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支出。

第十  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联合评审意见,提请审定委员会审议,形成审核意见后,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县政府审批。重大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请县政府审定建设。未经审定委员会审核,县财政局不予接收采购申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进行项目受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结果、合同副本提交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作为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县数据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采购)内容和合同金额,若确需变更,须报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准。

第十九条  对于建设工期超过6个月或跨年度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逾期未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县财政局报备,依据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实施完成,试运行期满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应当纳入县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目录,向县数据资源局归集汇聚相关数据,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经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前置审查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资料(验收资料应当包括密码应用方案、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及验收合格报告副本报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责令承建单位根据验收意见限期整改,对限期内不能整改的,县财政局停拨工程进度款,并由建设单位依法追究承建单位相关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信息化项目审计工作,审计工作由县审计局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章 项目运维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承揽单位应当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工程履行质保责任,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年。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对密码保障系统进行定期评估。未按要求进行定期评估的,不安排运维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县财政局、县数据资源局。重点评估项目的应用情况、数据资源共享情况、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建设、运维资金安排以及信息化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随机对信息化项目进行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建成的项目,主管单位应按照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积极有效归集数据,实现全县数据资源共享利用。

第二十七条  涉密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征集建议、意见反馈表

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人

姓名

 

办公室电话

 

手机号

 

泾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