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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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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074X/202110-0001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泾县乡村护林员管理办法( 由县林业局代拟文)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1-10-13
有效性: 有效
泾县乡村护林员管理办法( 由县林业局代拟文)
发布时间:2021-10-13 15:11 来源:泾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泾县乡村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泾县乡村护林员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1013

 

 

 

泾县乡村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规范乡村护林员管理,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家林草局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护林员是指为推行林长制,利用上级及县本级财政资金购买劳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选聘条件、受聘参加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乡村护林员实行“县建、乡管、村用”,乡镇政府负责乡村护林员选聘、管理、考核工作。

第二章 乡村护林员选聘

第四条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一管理。

(一)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天然林和退耕还林的生态林、公益林和重点生态区位森林为重点,兼顾商品林和一般生态区位地区,集中安排。

(二)坚持自愿的原则。尊重个人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聘。

(三)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乡村护林员由当地乡镇政府统一管理,不跨越乡镇聘用,原则上在本行政村范围内进行管护活动。

(四)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在选聘乡村护林员时要兼顾脱贫群体和其他农村人口。

第五条 乡村护林员选聘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爱护林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三)年龄一般在18~65周岁之间,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

第六条 乡村护林员选聘程序:

具体选聘工作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一)公告。乡镇政府在下辖行政村和村民组等地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范围、程序、方式,管护任务、管护报酬,报名方式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等。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当地乡镇政府申报、提交相关材料。

(三)审核。乡镇政府依据选聘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考察。乡镇政府组织乡镇涉林部门、村两委、村民组长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申报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进行考察。

(五)评定。在考察基础上,乡镇政府组成评审组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打分排序,本着“择优、公开、公正”的原则,研究确定拟聘的乡村护林员。

(六)公示。乡镇政府对拟聘的乡村护林员在其所在行政村的村委会政务公开栏或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七)聘用。公示期满,乡镇政府确认后,由村委会与受聘的乡村护林员签订劳务聘用合同,同时报县林业局备案。

乡村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合同期满时,依据考核结果和乡村护林员相关要求确定是否续聘。

第三章 乡村护林员职责

第七条 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掌握管护区的森林资源状况、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段、珍稀树种、古树名木重点管护,定期向乡镇政府汇报护林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九条 对管护区内发现违规野外用火行为要及时制止;一经发现森林火情、火灾要及时报告,并对轻微火情采取适当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第十条 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依法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做好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和所在乡镇政府临时交办的事项。

第四章 乡村护林员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成立乡村护林员管理组织,制订乡村护林员管理细则,承担乡村护林员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组织开展乡村护林员上岗和业务培训,县林业局加强工作指导。

第十五条 乡村护林员的管护区域由乡镇涉林部门提出并报乡镇政府审定。每一名乡村护林员的管护区森林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亩,不多于5000亩。

第十六条 乡村护林员应佩戴统一的护林员袖章等标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建立乡村护林员巡护日志制度,如实记载出勤、宣传、护林等情况,由乡村护林员本人签字并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乡村护林员的考核工作,实行月评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结果报县林业、财政、乡村振兴等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乡村护林员考核内容主要依据聘用合同、年度及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森林资源管护开展情况、当地群众满意度等,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村护林员应当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不遵守聘用合同,不按规定履行管护职责,造成管护责任区内发生重大森林资源损失责任事故;

(三)自身违法乱纪或发生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四)因年龄或身体等原因已不能履行职责;

(五)乡村护林员申请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建立乡村护林员动态管理机制。对因解聘造成乡村护林员名额空缺,由乡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充选聘。

第二十二条 建立县乡两级乡村护林员专项管理档案。乡镇政府负责建立乡村护林员选聘、管理专项档案,实行专人管理,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并行,并根据乡村护林员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信息报县林业局,确保信息数据可实时查询提取。

第二十三条 县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乡村护林员选聘、履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拨付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村(社区)对乡村护林员进行月考核,乡镇政府组织对乡村护林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实行评分法,满分100分。两项考核平均得分结果作为乡村护林员绩效部分报酬发放的依据,80分以上为优秀,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或者有重大工作失误者为不合格。考核合格者可续聘,不合格者解聘。

第二十五条 乡村护林员工作考核内容:

(一)宣传培训(10分)。积极开展林业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活动(5分),未开展活动的不得分,效果不明显的扣3分;按时参加业务培训、会议活动(5分),每缺一次扣1分。

(二)日常巡护(25分)。科学制定巡护线路,经常性开展巡护工作,重点防火期每月巡护不少于15天,非重点防火期每月巡护不少于10天(20分),每缺一天扣2分;做好巡护记录,记录内容详细、真实(5分),每缺一次记录扣0.5分。

(三)资源管护(65分)。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严格制止违规用火,及时消除各种林火隐患,全年无违规野外用火、无森林火灾发生(16分),每发生一起违规野外用火的扣4分,每发生一起森林火灾的扣8分;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4分),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的每起扣2分;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测,关注林木动态变化情况,发现病虫害及时报告(8分),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的每次扣4分;协助做好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发现乱砍滥伐林木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8分),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协助做好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发现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8分),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协助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发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8分),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协助做好森林资源调查,掌握森林资源动态变化情况(3分),未协助森林资源调查的不得分,协助不积极或森林资源动态变化情况掌握不全面的扣2分;协助执法部门查处林业违法案件(4分),未协助案件查处的不得分,协助不积极的扣2分;维护好各种林业服务标识设施(4分),每发现损坏一处扣1分;每周向乡村林长汇报日常管护工作一次(2分),每缺一次扣0.5分。

第五章 乡村护林员报酬

第二十六条 乡村护林员管护报酬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列入年度预算。乡村护林员管护报酬按照《泾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等规定拨付。

第二十七条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以各自管护面积为计算基数,1000亩以下300元/月、1000-3000亩400元/月、3000-5000亩500元/月。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由基础部分(占比80%)和绩效部分(占比20%)两部分组成。

第二十八条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乡村护林员,全部兑现绩效部分报酬;对年度考核合格的乡村护林员,兑现绩效部分报酬的80%;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乡村护林员,除扣发绩效部分报酬外,不再续聘。

第二十九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乡村护林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县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泾政办秘〔2018〕4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