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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204-00105 组配分类: 起草说明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泾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标准调整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4-25 17:08
《关于泾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标准调整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2-04-25 17:08 来源:县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为什么要调整泾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交接工作方案》《安徽省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缴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皖税函[2021]165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和《安徽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61号)文件要求:对仍采取上门收费方式为主的市、县,要采取“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将水消费者用水量的多少与垃圾处理收费挂钩,委托供水部门在水费中一并代收。

目前,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仍然按照2004年2月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委员会、市容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促进垃圾产业化的通知》(泾价(2004)9号)文件执行,由城管执法局上门收取,存在征收方式落后,征收成本过大,征收征缴率过低的问题。

二、调整价格履行了哪些程序

此次调整泾县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价格严格按照《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安徽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进行的。分别开展了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公告征求意见和举行听证会)、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相关佐证材料均作为汇报材料的附件,提交给了各位与会人员。

三、拟调整的标准

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保持改革征收方式后消费者承担的缴费水平与原标准基本持平,不额外加重负担。此次随水费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将使本应承担垃圾处理费而实际未交纳的居民增加一笔支出,户均负担不足36元。

根据县自来水公司2020年用水量数据,全县总销售水量10243238吨,其中居民用水5528774吨,工业用水1915097吨,预测随水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350万元左右,而2020年环卫所收费81.94万元,将大大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缴率,同时也减少了相关征收费用(聘请5名人员征收,每年费用约50万元)。

现有用水居民58601户,用水5528774吨,年户均用水94.35吨,按新标准0.3元/吨收取垃圾处理费28.3元,与原标准36元/年下降了21.39%。从2020年数据分析,年用水量120吨以下居民用户40166户,占居民用水户数的68.54%,因此大部分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低于原每年36元的缴费水平。

参照周边县市区征收标准,结合我县城区自来水用水价格分类,拟调整随水费征收标准:


序号

用水类别

类别

标准  (元/吨)

备注

1

居民生活用水类

居民户(含暂住人口)、福利院(养老院)、部队、学校、社居委、开放式免费公厕用水

0.3

 

2

非居民生活用水类

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医疗机构用水

0.6

 

经营性用水

商业、交通、电信、金融、旅游、娱乐、宾馆服务业等

0.8

 

餐饮

0.6

 

集贸市场用水

1.5

 

工业企业用水

0.3

 

3

特种用水类

洗浴、洗车、游泳馆、纯净水厂用水等

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