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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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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9884796/202212-0000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印发《泾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07 发布日期: 2022-12-07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泾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7 10:21 来源:泾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泾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6月26日印发的《泾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泾政办[2017]19号)同时废止。




                                                                                  泾县减灾救灾委员会
                                                                                     2022年12月7日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工作原则 1
1.4 适用范围 2
2  组织指挥体系 3
2.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3
2.1.1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3
2.1.2成员单位职责 4
2.2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8
2.3 工作组 9
2.4 专家组 10
3  灾害救助准备 11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12
4.1 信息报告 12
4.2 信息发布 13
5  县级应急响应 14
5.1 Ⅰ级响应 14
5.1.1启动条件 14
5.1.2启动程序 14
5.1.3响应措施 14
5.2 Ⅱ级响应 16
5.2.1启动条件 16
5.2.2启动程序 17
5.2.3响应措施 17
5.3 Ⅲ级响应 18
5.3.1启动条件 18
5.3.2启动程序 18
5.3.3响应措施 19
5.4 Ⅳ级响应 20
5.4.1启动条件 20
5.4.2启动程序 20
5.4.3响应措施 20
5.5 启动响应调整 21
5.6 响应终止 21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22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22
6.2 冬春救助 22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23
7  保障措施 25
7.1 资金和物资保障 25
7.2 通信和科技保障 26
7.3 人力和装备保障 26
7.4 社会动员和宣传培训保障 27
8  附则 28
8.1 术语解释 28
8.2 预案演练 28
8.3 预案管理 28
8.4 预案解释 28
8.5 预案实施时间 28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宣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宣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泾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泾县灾害事故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等。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乡镇党委政府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动员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3)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高度重视减轻灾害风险,坚持防灾抗灾救灾过程有机统一,切实采取综合防范措施,将常态减灾作为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增强全社会抵御和应对灾害的能力。
(4)坚持综合减灾,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强化灾害风险防范,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救灾物资保障能力建设,提升装备保障水平,发挥科技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支撑作用,科学应对各种自然灾害。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泾县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县(市、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泾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救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开展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乡(镇)应成立自然灾害灾情管理领导小组。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涉灾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涉灾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乡(镇)分管减灾救灾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乡(镇)灾害信息员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本级承担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交运、农业、水利、应急、林业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及供电、通信等派驻机构人员组成。
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办相关负责同志,县应急局局长,县人武部相关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发改委、县委宣传部、县直机关工委、县教体局、县科商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委、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林业局、县医保局、县城管执法局、县红十字会、县人武部、武警泾县中队、县消防救援支队、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中国广电泾县分公司等。
县减灾救灾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2.1.2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县减灾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县发改委: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县应急、财政部门制定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会同县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负责油气长输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
(3)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开展涉及自然灾害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研究,向县减灾救灾委提出工作建议;负责指导协调涉及自然灾害领域网络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及时分析网络舆情态势,协助开展网络应急处置工作。
(4)县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县直机关及中央、省驻泾县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5)县教体局:负责报送涉及中小学、幼儿园各类事故或险情信息;配合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并会同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6)县科商经信局:会同应急部门做好企业受灾情况的核实工作;协助应急管理局协调救灾装备,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
(7)县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8)县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9)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县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县属企业开展减灾救灾,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10)县人社局:加强全县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协助做好技工院校灾情核实上报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技工院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开展灾后修复重建工作;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按规定落实防灾减灾中的工伤待遇保障,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
(1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2)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3)县住建局:负责报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城镇燃气、城镇供水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城市严重内涝等险情信息;配合做好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14)县交运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协调做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6)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17)县文旅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A级旅游景区安全工作,会同应急部门核实文化旅游设施因灾受损情况。
(18)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19)县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0)县市场监管局:加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配合县有关部门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和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21)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全县应急广播管理,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2)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23)县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政策。
(24)县城管执法局:配合做好城市基础设施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拆除影响安全和防灾减灾救灾的城市违章建筑;会同应急部门核实市政设施因灾受损情况;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企业,做好市政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保证群众生活需要。
(25)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26)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7)武警泾县中队:根据县委、县政府兵力需求,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抢险救灾任务,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稳定,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28)县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报送火灾事故处置类信息;承担防范化解火灾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确保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
(29)县气象局:负责报送易引发灾害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霜冻、高温、低温、冰冻、干旱、大风、雷电、冰雹、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
(30)县供电公司:负责报送电网运行安全事故信息。负责受灾区域的抗灾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应急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31)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中国广电泾县分公司:负责报送通信网络重大及以上事故信息,包括由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外力因素造成的严重通信损毁或可能对通信网络带来灾难性后果,以及由于通信网络运行过程中自身原因造成网络大面积中断、话务拥塞和重要设施损坏等事故信息。负责通信网络、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配合做好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等工作。
2.2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为县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统计分析核定上报灾情信息,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县减灾救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增加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科商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卫健委、县审计局、县消防救援支队、县气象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县应急局联合办公。
2.3 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县减灾救灾委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县应急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市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县应急局牵头,县教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文旅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中国广电泾县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县卫健委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县医保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县科商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县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接收捐赠组:县应急局牵头,县直机关工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6)恢复重建组:县住建局牵头,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科商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委、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委、县应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县审计局牵头,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检查监管灾区群众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现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局、县文旅局、县融媒体中心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4 专家组
县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具有灾害监测职能的部门及时向县应急局和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理信息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信息,向乡(镇)、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发改委,要求做好救灾物资发放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运保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灾害发生或接报灾害信息后1个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情信息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上报。
对造成乡(镇)行政区域涉及人员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应强烈、房屋连片倒塌、农田较大面积受灾等较大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在接报后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应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在接报后按规定要求向县委、县政府、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和应急管理部进行同步报送。
(2)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需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4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乡(镇)报表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3)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逐级上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救灾委或县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核定灾情数据,评估灾害损失。坚持从乡镇数据源头建立完善会商通报制度,灾情续(核)报期间,乡镇灾害信息员在核实村级灾情的同时,要将灾情的主要数据指标通报乡镇相关涉灾部门,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核准后的数据通过自然灾害灾情管理进行报送。
4.2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2)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3)灾情稳定前,县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对于启动了地震、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项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由统一指挥处置自然灾害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抗灾救灾信息。
(4)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5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并按照县委、县政府决定,由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减灾委报告。
5.1.3响应措施
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釆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县减灾委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受灾乡(镇)负责人参加,对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4)根据需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和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做好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6)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等生产供应工作;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施工进行技术指导;指导灾区工程修复工作,做好应急供水工作;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必要时向上级卫生健康委请求支援;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做好倒损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7)县委宣传、县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以县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县应急局牵头有关接受捐赠主体(部门),组织开展跨县区或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县外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局、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应急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5.2.3响应措施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县减灾救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救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领导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核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4)组织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做好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6)根据需求,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委宣传、县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局、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应急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7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I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5.3.3响应措施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局会商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县发改委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5)县应急局、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县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7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2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5000以上1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5.4.3响应措施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员方开展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需要,县应急局会商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县发改委向受灾地区及时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5)县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响应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方,特别是山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相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灾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受灾群众进行摸底调查,给予过渡期救助。县应急局指导灾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人员核定,会同县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工作。各地统筹使用各类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保障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
(3)县应急局动态掌握灾区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定期通报,加密督导。会同县财政局加强对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受灾地区于每年9月下旬,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各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深入一线做好冬春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救助对象、制定救助方案。
(2)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采取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等方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和评估。县政府履行灾害主体责任,将冬春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规定落实好本级冬春救助资金。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资金的,由应急局、县财政局逐级上报申请。县应急局根据全县冬春需救助摸底情况,统筹考虑灾情、乡(镇)农业人口等因素测算提出中央、省级以及县级冬春救助资金安排意见,商财政局下拨。
(3)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救灾资金使用规定,制定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指导标准或实施方案,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强化冬春款物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按规定程序尽快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4)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监督管理,确保冬春救助款物规范、有效使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情况,加强冬春救助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5)县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与同级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协调联动和工作衔接,切实做好冬春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帮扶机制和政策有序衔接。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确保粮食供应。
(6)县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冬春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乡镇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县直相关部门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按照有利于防灾避灾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科学界定重建区域。统筹安排各类政策性补助资金,积极发挥房屋财产类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县应急局会同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在乡镇摸排上报的基础上,视情组织评估小组,根据安徽省因灾倒损住房核查办法有关规定,采取抽样调查、实地调查、安全鉴定等形式,核实倒损住房情况。
(2)县应急局根据核定后的因灾倒损住房情况,结合群众建房意愿,确定因灾倒损房重建(修缮)对象。依据重建计划安排和受灾地区资金申请,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根据需要会商县财政局下拨本级救助资金。
(3)重建工作结束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住建、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实地调查、全面调查方式,及时组织重建验收,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估。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和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和物资保障
(1)及时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统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救灾资金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规定,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加强救灾资金投入保障。
(2)统筹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本级救灾资金安排,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完善救助相关政策和救助实施标准。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财政部门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3)充分利用现有储备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储备布局,提升存储条件。根据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健全“县—乡—村”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4)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紧急调拨和运输、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协同储备等制度。落实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科学确定并合理调整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品种和规模。按照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协议储备和家庭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大力倡导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2 通信和科技保障
(1)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
(2)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本区域自然灾害风险区域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充分发挥灾害相关领域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探索建立合作机制。
(4)大力加强各种灾害地面监测站网和应急广播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应急决策指挥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确保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3 人力和装备保障
(1)大力加强防灾减灾救灾专家库建设,深度参与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强化智力支持。大力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大力加强对涉灾社会组织、志愿者培育和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2)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县、乡、村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乡镇以上和多灾易灾村(社区)设置AB岗。
(3)县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体系,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4)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区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和运行状态等的信息综合管理,规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按要求建设具有应急避险、应急指挥功能的避难场所。灾害发生后,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加强安置点管理。
7.4 社会动员和宣传培训保障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2)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进行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以依照组织章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参与人民政府组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引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人员参与自然灾害救助,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志愿服务。
(3)组织开展常态化防灾减灾教育活动,根据地区和行业特点,不断丰富防灾减灾教育内容、创新宣传活动形式,利用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抓住关键时间节点,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普及防灾减灾专业知识技能。大力提升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
(4)组织开展对县、乡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应根据本预案,结合辖区实际,修订完善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