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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1707/202206-0002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泾县巡审同步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文号: 泾审委办〔2022〕6号
发文日期: 2022-06-01 发布日期: 2022-06-02
有效性: 有效
泾县巡审同步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02 09:39 来源:泾县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泾县巡审同步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整合县委巡察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资源,互补优势,形成合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巡审同步监督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和审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巡察与审计沟通交流,创新开展巡审同步监督工作,不断深化政治巡察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机融合、有效配合。在依法保持两项工作独立性的基础上,发挥各自职能优势,通过同时进驻、同步工作、发现问题、共促整改的方式,按照法定程序,进一步提升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巡审同步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共同对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会商,县委巡察办与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联合成立巡审同步监督工作协调小组,由县委巡察办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委各巡察组组长、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县委巡察办和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各确定一名专职联络员,负责县委巡察办和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之间日常工作联系,跟踪、督查相关问题线索的移送和办理工作。

三、方法步骤

(一)沟通协调按照依法规范、分工合作、便捷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畅通沟通协调渠道,使巡审同步监督工作常态化、紧密化。

1.实施巡审同步监督的项目,县委巡察办与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涉及重要工作部署、问题线索讨论等内容的相关会议可视情邀请对方有关人员参加。

2.县委巡察办与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对方通报掌握的涉及巡审同步监督事项有关政策、措施、意见、审计结果、人民来信、问题线索等,完整、及时沟通相关信息。

(二)计划联动县委巡察办和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沟通巡察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合理确定年度内巡审同步监督计划,不断探索扩大巡审同步监督项目的覆盖面,以5年为周期,推进巡察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同步全覆盖。

1.巡审同步监督工作协调小组根据县委巡察工作安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共同拟定巡审同步监督项目,分别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信访举报较为集中、掌管资金量大、具有资金分配权、下属单位较多的单位优先作为巡审同步监督对象。

2.县委巡察组在巡察过程中发现未安排巡审同步监督单位存在重大经济事项和问题线索,需审计核查验证的,县委巡察组可形成专题材料,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移交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属于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范围内的,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优先安排并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展审计并及时反馈结果。不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范围内的,可根据需要,组织专人进行审计核查或列入下年审计计划予以重点关注。

(三)现场实施

1.合理配置资源,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巡审同步监督项目一经确定,县委巡察办与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同时组建巡察、审计组,为开展同步监督工作做好准备。项目实施时,原则上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适时相互通报情况;对于工作交叉的部分,明确分工、加强沟通,共享工作底稿等有关材料。   

2.加强协同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巡审同步监督中,县委巡察组和审计组发现的问题和疑点,需要对方进行配合的,应密切协作配合,积极开展核查,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一步的措施。

3.规范操作流程,强化同步监督特色

(1)规范进驻、反馈程序。巡察和经济责任审计启动时,县委巡察组和审计组同步向有关单位发放进驻通知书,原则上同时进驻有关单位开展工作。巡察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成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步向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反馈巡察和审计情况,并对整改工作提出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意见建议,明确整改目标和整改时限,跟踪督促整改落实。

(2)建立现场工作会议制度。县委巡察组和审计组共同召开巡审中期和撤点工作会议,充分沟通交流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对被巡审单位的评价。对巡审同步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双方应及时分析研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现场工作会议,进行分析研判。

(四)成果共享

1.重大情况上报和问题线索移交巡审同步监督项目结束后,双方应及时沟通移交事宜,按照法定渠道和程序移交。巡审中经双方配合发现并核实的重大问题,应共同上报有关情况。

2.巡审同步监督成果统计审计发现问题经巡察了解形成问题线索的,巡察组应当在问题底稿中注明来源;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时,利用巡察成果的,应当注明来源。县委巡察办负责统计、督办巡审同步监督成果,并向巡审同步监督工作协调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3.巡审同步监督成果运用巡审同步监督结束后,巡察组、审计组应对发现的系统性、典型性、基础性、倾向性、政策性等共性问题加强研究,形成专题报告,分别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委审计委员会,为在面上推动问题解决提供决策参考;县委巡察办根据领导小组指示要求移交有关单位并进行督办,充分发挥巡审同步监督在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作用。

四、纪律要求

1.县委巡察办和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在执行本办法确定的工作任务中,要尊崇党章党规,严守职责边界,严禁超越权限。

2.巡察组、审计组要严格内部管理,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执行力;巡察、审计人员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审计工作“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落实保密要求,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控制意识和能力,发扬优良作风,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3.对违反制度规定和纪律要求的,严肃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