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
交运局
|
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条款。建议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无需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必要的材料审核通过。县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分别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
不采纳,与《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不符,不符合《校车安全条例》规定。
|
5
|
交运局
|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的职责是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如从事校车服务,则对未使用符合校车要求的车辆和驾驶员的道路运输企业,在公安机关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管理。对校车开行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提出审核意见,县交运局不需要审核。同时意见中提出的交运局“负责查处、打击非法营运的车辆接送学生”,非交通部门职责,非法营运特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客运旅客的概念是指不特定的社会人。接送学生的车辆是校车,是特定人员车辆,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校车是指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非法接送学生的行为处罚,不属于交通运输部门依据道路运输法规管理的范围。
根据《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使用营运车辆参与校车服务的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校车服务质量;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逐步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配合做好校车接送线路勘察等工作。
|
不采纳,与《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不符,不符合《校车安全条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