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背景和依据
(一)背景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对烈士的认同感与尊崇感,大力弘扬烈士精神。针对我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机制不全、主体不明、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二)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烈士安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46号);
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47号);
4、烈士褒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8号);
5、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民优字[2011]52号);
6、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
7、关于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皖民优函[2018]290号);
8、未确定等级的其他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规范(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
二、起草过程
(一)启动情况: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3部门《关于建立英雄烈士保护部门联动协调制度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35号)等文件精神,本局组织工作人员实地走访调研后,结合本县实际于2月启动拟稿工作,初稿草案形成后多次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进行研讨,8月通过召开局机关党组会议专题研究,最终形成本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情况:9月9日通过OA系统下发《关于泾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函至各乡镇及县直有关单位,共收到反馈意见1条;县政府于9月27日将《办法》刊登于县政府网站首页向公众征求意见,截至10月27日,未收到公众意见。
(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体研究情况:市局同本局负责同志就本办法草拟稿多次沟通探讨;本局召开专题会议和党组会议研究讨论并做相应修改,最终形成本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县法律顾问审查情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将送审稿送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审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为: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精神。
(五)合法性审查情况:县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根据泾司[2021]24号审查建议,审查未发现其他不合法阐述,并按照合理建议进行了相应修改。
三、提请县政府研定事项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条,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现提请会议研究通过《泾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并经县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县政府名义下发。
附件:《泾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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