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气象灾害“叫应”服务机制,做好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服务工作,根据《应急与减灾处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风险预警和临灾叫应工作的通知》(气减函〔2022〕7号)、省防办《关于切实做好极端暴雨防范应对和防台风工作的通知》(皖防指办〔2022〕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叫应”分为内部“叫应”和外部“叫应”。内部“叫应”是指根据对灾害性天气跟踪监测、预警情况,我局有关人员通过电话向本局局领导、相关职能处科室等单位提醒关注天气情况的行为;外部“叫应”是指根据对灾害性天气跟踪监测、预警情况,我局相关人员通过电话向政府、防办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镇(街道)的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负责人)报告或通报灾害性天气情况,提醒防范灾害的行为。
第三条 需开展 “叫应”服务的重大灾害性天气包括:暴雨、暴雪、大风、台风等影响大的灾害性天气;由强对流引发的局地强降雨、冰雹、雷雨大风等突发灾害性天气。
第四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准备开展“叫应”服务工作:
(一)
气象台发布有关灾害性天气《重要气象信息专报》《重大气象信息专报》。
(二)气象台已发布相关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三)接到省气象台及上下游相关台站灾害性天气预警通知或相关提醒,本行政区域可能出现达到预警叫应标准的灾害性天气。
(四)监测到灾害性天气已经发生并将持续影响本行政区。
(五)接到基层气象信息员或其他渠道报送的突发灾害性天气情况和影响报告,确认灾害性天气已经发生并预计继续影响本行政区域。
(六)本行政区域内已经发生因气象原因导致的重大气象衍生或次生灾害,同时不利气象条件仍持续。
第二章 内部“叫应”启动标准和内容
第五条 按照“严密监测、上下联动、区域联防”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及内部“叫应”工作。
第六条 当监测到本行政区域内因强对流引发的局地强降雨、冰雹、雷雨大风等突发灾害性天气已经发生并将持续影响本行政区;接到基层气象信息员或其他渠道报送的突发灾害性天气情况和影响报告,确认灾害性天气已经发生并预计继续影响本行政区域;本行政区域内已经发生因气象原因导致的重大气象衍生或次生灾害,同时不利气象条件仍持续时,气象台要加强监测预警,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及时通过电话向带班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开展“叫应”时应报告清楚预警服务情况、天气实况、未来发展趋势、可能诱发的灾害风险或已经造成的灾害损失情况。
第三章 外部“叫应”启动标准和内容
第七条 外部“叫应”坚持“严密跟踪、属地为主、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 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启动本级外部“叫应”:
(一)当本行政区达到发布暴雪、冰雹橙色预警信号标准。
(二)当本行政区达到发布暴雨、雷雨大风、大风等红色预警信号标准。
(三)当本行政区短时强降水达到附表中标准。
根据监测预警情况适时开展“叫应”服务。
第九条 “叫应”范围和方式:
(一)局领导通过电话报告党委政府领导。
(二)气象台值班员通过省突系统平台或微信群等平台“叫应”重点涉灾部门单位(原则上应包含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涉灾部门)责任人。
(三)必要时,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情况,由带班领导或主要领导叫应辖区内受灾害影响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或应急值班人员,提醒做好防范应对。
第四章 外部“叫应”流程
第十条 外部“叫应”应根据灾害性天气紧急程度和预警时效采取普遍“叫应”和重点“叫应”的方式进行。
普遍“叫应”,即通过相关系统(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微信工作群组、钉钉、应急广播等)向本级“叫应”对象进行群呼叫。
重点“叫应”,即通过电话一对一“叫应”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电话“叫应”本区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地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或应急值班人员。
第十一条 开展外部“叫应”时,要通报天气实况、未来天气趋势和可能诱发的气象灾害风险。具体叫应标准见附表。
第五章 留痕管理
第十二条 气象台要加强叫应服务管理,当监测、预报指标达到本地叫应标准时,必须及时启动叫应服务工作流程。通过系统平台留痕和书面留痕相结合的方式,对叫应服务全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留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