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县印发《关于印发〈泾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泾政办〔2018〕9号),为进一步让各行政事业单位了解此《办法》,现就该通知做如下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政策依据
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结合各相关单位出租实际操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政策依据
1、《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1号)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4、《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该办法自2017年6月起开始制定,期间认真学习国家、省、市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围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反复讨论,同时多次向市业务科室骨干人员征求意见,采纳合理建议,形成初稿。
2017年9月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县公共资源管理局、县住建委、县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等单位发出征求意见稿,整理各单位反馈意见后,专门召开会议对办法逐条讨论并修改完善,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
四、主要内容及举措
办法共四章,二十四条,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及职责、实施程序、租金收入和出租房产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定。
第一章为总则。对本办法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管理任务、管理内容、管理原则和管理体制等作了规定。
第二章为实施程序。主要是对县财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等作了规定,使各单位各尽其能,各司其职。
第三章为租金收入和出租房产日常管理。租金收入在缴纳有关税费后上缴县财政。
第四章为附则。对房产出租中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五、适用范围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用于出租的,适用本办法。
县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房产出租按照《公司法》、《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政策解读咨询电话:0563-5123358
政策解读机构:泾县财政局
政策解读人:曹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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