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泾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泾政办〔201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泾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4日
泾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拟订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加强对出租、出借房产的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国有房产对外出租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等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及其他资产(以下简称房产)的出租行为。
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管理的房产用于出租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及临时性构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用于生产经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承租人应是法人、社会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房产出租主要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等其他招租方式:
(一)出租给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垂直管理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
(二)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连续两次未成交的;
(三)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按时交纳租金等费用且通过公开招租确定租赁价格的原承租人要求续租的;
(四)有其它特殊用途的。
第六条 房产出租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 房产出租工作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组织实施,原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配合。
出租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房产的招租、租金收缴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房产出租应当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原产权单位、原使用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出租。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对出租房产的租金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房产租赁底价。
在公开招租过程中,如在规定的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投标人,可以在不低于评估价百分之九十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招租底价。
第十条 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对用于从事宾馆、超市等行业且面积不小于6000㎡的房产可适当延长租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八年。租赁期限大于三年的,应当约定租金增长方式和幅度。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2款第(三)项协议租赁的,租赁价格不得低于原租金、租赁期限不得长于原租期。
第十一条 公开招租的房产,由出租人将房产的基本情况、租赁用途、租赁框架合同、相关要求等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
招租方式根据出租房产规模、地段等情况,采用公开挂牌、公开竞价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招租成功,在承租人(中标人)一次性交纳不低于一年租金的百分之二十的履约保证金和第一年度租金的同时,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承租人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包括房产和承租人的基本情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装修维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
租赁合同签订后,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合同复印件分别送县财政局和原产权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 出租房产的移交在承租人与原产权单位或实际占有使用单位之间进行。原产权单位应在房产租赁合同签订和原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十天内,与承租人办理租赁房产交接手续。出租人全程监督租赁房产交接过程。
第十四条 出租的房产,在原出租期限已到,而新的招租工作尚未完成,如原承租人申请继续租赁且保证不影响房产招租的,出租人可与原承租人签订临时协议,租金依照不低于原租赁合同标准收取,但应向原承租人声明该临时协议在招租工作结束后即予终止。
第三章 租金收入和出租房产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由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统一归集,在缴纳有关税费后上缴县财政。
对未纳入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管理的房产租金,由原产权单位或原使用单位归集,按规定上缴县财政。
第十六条 对于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出租人收回的房产,应当按本办法重新对外出租,收取的违约金按租金收入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等特殊因素影响,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经出租人审核,并报经县财政局审批后,将合同未到期部分的租金退还承租人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承租人的损失。
第十八条 如房屋出现非承租人原因造成渗漏或结构性损坏而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承租人通过向出租人或原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安排维修。
出租房产维修由原产权单位商机关事务管理局编制维修方案和经费预算,报县政府审批后,出租房产维修资金由县财政在年初预算安排的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承租人对租赁房产的维修改造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或结构安全,维修改造方案需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出租人的同意。
第二十条 原产权单位负责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协助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及时足额收缴租金,及时制止承租人违反房产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在房产租赁、使用和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直财政差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报经县财政局同意后可参照本办法自行招租,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县财政局备案。
县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房产出租按照《公司法》、《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