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部署,2023年12月,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宣城市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和《宣城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方案》(宣交运〔2023〕)451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县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拟定《泾县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和《泾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方案》。
二、制定总体考虑和意义
修订的主要依据为《宣城市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和《宣城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方案》(宣交运〔2023〕)451号)文件;参考的依据主要有:《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三、起草的过程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大决策一般需经过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等程序。
(一)决策启动方面。根据《宣城市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和《宣城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方案》(宣交运〔2023〕)451号)文件要求,县交通运输局联合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科商经信局等相关部门,形成《泾县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泾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补助方案》)。
(二)公众参与方面。2023年12月11日县交通运输局将《实施方案》和《补助方案》挂载于县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开征询公众意见,截至2024年1月10日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专家论证方面,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泾县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和《泾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方案》非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专家论证必要性不大。
(四)风险评估方面。《实施方案》和《补助方案》出台目的旨在加快推进我县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行为,保护泾县生态环境,不涉及信访维稳、防范工程变更领域等社会风险。
(五)合法性审查方面。2024年1月24日,经我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审查,该办法出台权限、内容符合法律规定;2024年1月25日,县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未发现存在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的情形。
(六)集体研究情况方面,2023年12月8日,泾县交通运输局邀请了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科商经信局等相关部门召开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讨论会议,会上,各成员单位就方案内容及相关工作职责进行发言并提出修改意见。随即,县交通运输局召开了局长办公会,对《实施方案》和《补助方案》进一步进行研讨,并一致通过,2024年3月20日正式印发文件。
四、工作目标
一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保护泾县生态环境水平;二是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三是完善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减少尾气排放、打赢蓝天保卫战。2050年底前,大力推进我县公安部门登记在册并持有《道路营运证》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
五、主要内容
介绍了出台办法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明确了补助范围和补助资金,成立了工作专班,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职责分工:
交通运输局
1、拟定本县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资金奖补政策;
2、认定车辆营运性质;
3、监督指导汽车排放维护修理;
4、开展老旧营运货车入户抽测;
5、负责县本级提前淘汰车辆奖补资金的审核发放。
县生态环境分局
1、监管排放检验机构;
2、校验老旧营运货车排放标准;
3、负责老旧营运货车路检路查、入户监督抽测。
县财政局
1、负责县级补助资金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淘汰工作;
2、落实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淘汰奖补资金;
3、监管对老旧营运货车淘汰奖补资金的使用。
县公安局
1、制定老旧营运货车限行(禁行)政策和实施;
2、核查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机动车登记信息;
3、办理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注销登记;
4、开展老旧营运货车路检路查工作,处罚路检路查或遥感检测发现的上路行驶老旧营运货车。
县科商经信局
1、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及分支机构名单;
2、监督管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施并审核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补助范围:
受补范围
1、在2023年11月1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淘汰的老旧营运柴油货车,实车在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报废的;
2、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含),在本县公安局登记在册并持有本地县交通运输局颁发有效《道路运输证》的,强制报废期限在2024年11月1日以后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
3、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4、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具体强制报废规定详见《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不符合受补范围
1、自然报废或超过国家规定报废时间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
2、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含)以后泾县以外转籍的车辆。
补助资金:
奖补标准
车辆类型
淘汰奖补金额(元/辆)
强制报废期限在2024年11月11日(不含)至2025年11月11日(含)的
强制报废期限在2025年11月11日(不含)至2026年11月11日(含)的
强制报废期限在2026年11月11日(不含)以后的
轻型货车
10000
12000
14000
中型货车(含中型牵引车)
17000
21000
25000
重型货车(含重型牵引车)
33000
40000
说明:1.轻型货车为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kg,中型货车为总质量大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重型货车为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2.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含)以后转籍的老旧营运车辆,不享受财政奖补政策。
3.本次奖补实行总额控制,先报先补。
4.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含)营运证两年未年审的车辆,不享受财政奖补政策。
六、创新举措
进一步明确了我县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的淘汰流程,规范淘汰程序,明确各单位工作职责,确保我县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更科学、更合理、更迅速。
七、保障措施
做好本制度的全县范围面上的宣传和指导,对补助车辆和补助资金,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认真做好审核把关,确保我县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工作顺利完成。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泾县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胡启亮(党组书记)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26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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