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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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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8058/201805-0004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 文号: 泾人社〔2018〕88号
发文日期: 2018-05-14 发布日期: 2018-05-14
有效性: 已失效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4 00:00 来源:泾县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和县委县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扶贫办、卫计委、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7〕65号) 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统一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7〕183号)文件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全县自2018年起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由县政府按每年2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上述人员有多重身份的,只能选择一种身份进行代缴),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各部门要切实做好特殊困难群体的认定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数据信息提供给人社部门,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县扶贫局负责确认,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由县民政局负责确认,重度残疾人由县残联负责确认,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由县卫生计生委负责确认。

    县财政局负责贫困人员代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工作。

    二、努力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为有效增加老年贫困人员现金收入,从2018年1 月1日起,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97元(其中中央财政70元、省财政8.5元、县财政18.5元),即在原有每人每月80元的基础上增加17元。

    根据城乡居民收入情况,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从2018年起全县最低缴费档次统一提高到200元。进一步完善缴费激励机制,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缴200元至900元每人每年补60元,缴1000元补150元,缴1500元至3000元补200元,引导广大城乡居民选高档、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未来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

    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积极组织贫困人员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借助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摸清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确保困难人员及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县扶贫局负责确认,进行动态管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由县民政局负责确认。

    四、切实减轻贫困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2018年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全面落实截至2015年底由县扶贫开发局确认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351”、“180”政策,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对贫困人口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对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将其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县级行政区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改革,减轻其就医垫资压力。

    五、强化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保障措施

    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要把社会保险扶贫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社会保险扶贫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各乡镇、各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要切实把群众关切的重点政策、热点问题讲清楚,调动其主动参保积极性。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工作调度,防范廉政风险,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确保我县社会保险扶贫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泾 县 财 政 局

 

           泾 县 扶 贫 开 发 局         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泾 县 民 政 局            泾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3月27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