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服务热线受理工作质量和效能,通报交流办理工作情况,确保群众诉求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实行会商通报机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服务热线系统运行、办理工作实行会商通报制度,即:通过召开工作会商例会等形式,汇总、梳理、分析诉求情况,以简报等形式通报办理工作情况。
第三条 原则上每月召开或视情不定期召开工作会商例会,县政务公开办负责人、工作人员和政府服务热线负责人及各班组长参加,必要时邀请政府服务热线网络用户单位负责人、热线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聘请的基层组织社会联络员参加。
第四条 工作会商例会对每月或某一时段受理诉求事项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全面汇总诉求来源、数量、时段等,深入分析群众反映问题的要点、原因,研究提出落实办理意见、措施。
第五条 根据工作会商例会对受理诉求事项的汇总、梳理、分析及落实办理的意见、措施,以简报等形式通报、交流情况;对诉求受理重点问题,及时报告县政府领导批示。
第六条 定期通报诉求受理的热点难点问题、量化指数、办理结果及日常办理等情况,交流办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及时编印专报,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报告群众诉求重点、难点问题。
第七条 每季度或每半年通报政府服务热线系统运行、群众诉求受理及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情况,年度全面总结诉求办理工作情况,提出诉求办理工作改进意见、建议。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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