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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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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285D/202302-0007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印发《泾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号: 泾流救办[2023]8号
发文日期: 2023-02-07 发布日期: 2023-02-14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泾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4 08:46 来源:泾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泾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023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泾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3 年 2 月7日



泾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023年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断健全体制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切实提升我县救助管理服务质量,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和人身安全,坚决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根据《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023年工作要点》,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我县2023年工作要点如下:

一、健全法规政策

1.在落实省、市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优化我县救助管理流程、救助管理监管等救助管理工作责任体系,完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办法,进一步规范救助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2.持续推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质增效,不断细化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3.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配套措施制定工作。(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二、完善考评体系

4.完善流浪乞讨人员问题平安建设(综合治理)机制,将流浪乞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平安泾县建设重要任务,进一步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推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单独列项赋分考核,科学合理设置评分标准,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度、督查。(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民政局)

三、夯实信息化建设

5.督促指导县救助管理站充分利用“金民工程”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录入救助管理工作情况信息。(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6.加大“互联网+救助寻亲”手段应用,利用全国救助寻亲网、今日头条寻人公益项目等法定指定网络寻亲平台,做好无法查明身份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查询工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

7.加快推进立体化、智能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深化“雪亮工程”建设应用,推动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数据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对动态环境下社会治安的主动防控力。(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

四、提升站内照料服务水平

8.加强对救助管理站的管理、消防、食品、卫生、安全等工作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9.指导县救助管理站强化站内照料职责,优化站内基础设施设备,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力量参与

工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10.健全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第三方特邀监督员制度。(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1.指导县救助管理机构健全完善流浪乞讨救助领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责任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卫健委、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五、提升救助寻亲服务能力

12.充分利用“6·19”全国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活动,组织开展相关救助管理寻亲服务宣传活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3.县救助管理站协调公安部门通过人像、指纹、DNA比对等方式查询甄别滞留人员身份信息。(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

14.持续做好落户安置人员寻亲服务,常态化开展寻亲问询,搜集有效信息,县救助管理机构联合公安部门对相关线索进行核实跟进。(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

15.对查明身份信息人员尽快送返,协调相关部门为受助人员返乡提供运输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交运局)

六、强化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

16.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加大对重点部位巡逻盘查、检查力度,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引导其到县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或护送其至县救助管理站。(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民政局)

17.强化街面综合治理,对“强行讨要”“职业乞讨”等不文明行为依法依规治理;将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各级综治中心网格化管理范围,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流浪乞讨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志愿者、环卫工人、出租车司机等社会力量参与信息报告,发现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向县救助管理站提供信息。(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运局、县民政局、团县委)

七、加大落户安置力度

18.县救助管理站按照要求制定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方案,由县民政局报请县政府同意,推动对滞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依法依规 100%落户安置。(责任单位:县民政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

19.公安机关为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办理户口登记。(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八、全力推进源头治理行动

20.健全完善并动态管理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定期开展入户访问工作,减少和遏制外流风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

21.对存在生产、生活、教育及基本医疗保障方面困难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落实有关帮扶政策;加强防返贫监测预警,将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三类人群及时纳入监测对象并制定落实帮扶措施。(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医保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残联)

22.做好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遇困人员就业帮扶工作,搭建就业快捷通道,提供职业介绍、推荐就业等帮扶措施。(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民政局)

23.对法定义务人遗弃、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严厉打击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拐骗儿童犯罪情形。(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24.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为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关爱服务,开展控辍保学、青少年权益保护、妇女维权服务、残疾人关爱保护等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妇儿工委办、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

九、规范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25.对流浪乞讨病人实行“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应及时将其就近送至相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在救助管理机构内发病的,由救助管理机构负责送至定点医院治疗。(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卫健委)

26.督促指导各定点医院执行《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诊疗技术规范要求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合理检查、合理治疗。(责任单位:县卫健委)

十、持续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疫情防控工作

27.指导县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科学精准防控工作,督促落实各项防疫举措,防止发生聚集性感染事件。(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委)

28.按照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要求,推进救助管理机构职工和一线工作人员应接尽接,全面稳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的疫苗接种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接种疫苗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委)

29.对感染新冠病毒,同时患有其他疾病的受助人员提供医疗救治服务。(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医保局、县民政局)

十一、强化工作保障

30.组织对救助管理机构干部职工进行培训,培训覆盖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31.鼓励救助管理干部职工学习社会工作、心理辅导、特殊人员照料等专业知识,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社局)

32.对符合条件的县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落实城市福利事业人员岗位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十二、做好流浪乞讨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33.做好港澳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台办、县外事办、县公安局)

34.做好外籍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外事办、县公安局)

十三、加大救助管理工作宣传

35.落实“八五”普法规划,结合工作实际,线上线下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36.做好救助管理政策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规范网上新闻报道秩序,推进移风易俗,引导良好社会风尚。(责任单位:县委网信办、县乡村振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