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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
发布时间:2016-07-07 00:00
来源:泾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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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国家税务局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
第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以《泾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二条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本行政机关认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通过《泾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通知第三方。
第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答复期限内。
第四条
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五条
本制度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