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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统计局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发布时间:2017-12-15 00:00
来源:泾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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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数据报送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数据报送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息数据报送的组织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具体报送工作。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数据报送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组织审查、定期报送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统计内容:
(一)主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发布总体情况;
(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发布总体情况。
第五条
加强统计分析。统计分析采取定期分析与不定期分析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县政府办信息中心要求,每个单月、季度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统计;根据不同时期工作重点或领导要求,不定期地进行专题分析。统计分析以全面、准确、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和深入调查研究为基础,紧密结合当前形势和工作实际进行。统计分析材料要求观点明确,客观深入,结构完整,文字精炼,对于领导决策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第六条
报送要求。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依据要求,报送相关统计数据至县政府信息公开办。
(一)每年单月30日前统计、报送前两月《主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登记表》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登记表》;
(二)每年1、4、7、10月的30日之前统计、报送上一季度《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
(三)每年3月31日前规范编制和报送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七条
出现漏报、误报、瞒报、迟报或不报现象,造成影响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和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股室、局、中心和直接经办人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