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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改建住房致人受伤 业主应承受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7-03-22 10:30 来源:县法院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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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获批违规在住房内建楼梯,因发现房屋墙面严重起砂,电请物业公司查看,因业主未告知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物业人员跌入楼梯洞口受伤,业主是否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近日,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改建住房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因业主存在过错,应承当侵权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某住宅小区业主李某为了扩大自己的居住面积,在购买的房屋楼层开凿楼梯洞口。施工期间,李某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墙面严重起砂,遂致电物业公司前来查看。物业公司得知后通知房屋承建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王某。王某在查看过程中不慎从开凿的楼梯洞口跌入储藏室,致身体多处受伤并住院治疗。出院后,王某遂向提起诉讼,认为自己受伤是因为业主李某没有尽到提醒告知的义务,亦没有对开凿的洞口做安全防护措施,因此业主李某应当对其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住宅小区业主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房屋,且王某的受伤和业主李某擅自开凿洞口存在因果关系,业主李某存在过错,因此业主李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于李某对自身存在的过错及双方对法院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该案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业主李某赔偿王某11000元,并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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